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2024-1-17 10:48:01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框架结构没变,具体内容修改充实76条,新增16条。《条例》共158条。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
  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九大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对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以及党员行为亮出标尺、划出底线。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好执行好《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
  《条例》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在第2条和第3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及“坚守初心使命”,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作为《条例》总体要求。
  《条例》突出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地位,体现出把政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其他各方面纪律严起来的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思路。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条例》第56条中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第54条、第55条中,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7条中,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
  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
  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根本,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要维护党章权威,完善其他党内法规并不断提高其执行力。《条例》第1条就明确“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条例》把党章新增要求具体化,更好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如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条例》第94条相应新增对相关问题的处分规定。党的二十大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写入党章,《条例》相应新增第57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对其他党内法规落实不利作出处分规定。如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领导干部是骨干力量、关键少数,必须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就要求更好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战斗力。但其执行中会遇到种种困难。《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新增第85条中,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
  此外,《条例》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化为成文纪律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条例》新增第133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150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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