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
  党的建设全部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条例》修订和执行都必须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要求。《条例》第30条相应新增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
  《条例》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个条款。其中,第56条新增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处分规定;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处分规定;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第132条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30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新增第135条和第139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统计造假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坚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同时,新增第131条,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19条中新增对轻微违纪给予相应处理,不予处分,并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从而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纵观新修订后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出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把严的要求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条例》在第4条中增写相关要求,并把“严”的要求在《条例》中贯彻到底。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在《条例》第30条新增对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实现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时间上,对党员干部言行全周期管理。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如《条例》第91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也不论在职时,还是离职或退(离)休后,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条例》将第105条、第141条、第142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空间上,线上线下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86条、第98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反对四风的决心坚如磐石。在网络空间,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153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三是细化、具体化、精准化。这主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