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有偿中介,违反的是党的廉洁纪律。”在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方君丞看来,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无疑是把自己置于“经纪人”的角色中,“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党员干部作为人民公仆的身份和职责,不仅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也为权力进入市场竞争大开方便之门,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违规有偿中介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纪法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海告诉记者,“对此,要从严治理乱象,对顶风违纪、边治边犯、屡教不改的坚决从严查处,对行业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
  有偿中介活动为违纪行为套上了市场化、民事化的“马甲”,少数腐败分子也打着帮忙“牵桥搭线”的幌子,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在一些案件中,党员干部公然“越界”,把公共服务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利用自己对管理服务对象‘人头熟’、办件流程‘门门通’的业务特长,打着‘中介’的旗号,公然为难前来办事的群众,兜售手中办事权力,严重扰乱公权力的正确行使。还有个别已经退休的党员干部,利用过去积累的经验、资源和影响力,做‘人情’生意,将自己原来的任职背景和影响力用以‘疏通关系’。”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这样的案件中,“中介”很可能只是一个表象,调查不应止步于表面的违纪行为,必须继续深挖,找到背后可能隐藏的违法犯罪问题。
  认定行为性质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确保准确适用纪法
  “查处此类案件时,一些党员干部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为性质处于违纪和受贿犯罪边缘,给精准甄别性质带来困难与挑战。”王海介绍。
  在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看来,对于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还是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行为和工作行为。“如果认定利用职务影响,存在隶属以及上下级关系,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则倾向于认定为受贿;如果利用工作获取的信息或人脉进行居中行为,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倾向于认定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实践中,有偿中介活动还容易与斡旋受贿行为混淆。“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来立斌表示,斡旋受贿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第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第三,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具体案件中,党员干部“牵线搭桥”的情形比较复杂,在认定行为性质时,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只要收钱均构成受贿”或“只要有‘牵线’性质均属于违纪”作为判断标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确保准确适用纪法,取得最佳效果。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往往会通过伪装成正常市场交易等方式掩人耳目,增加了发现和查处的难度。”陈栋认为,这对调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跟进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正当行为、违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必须把初核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到位。”
  从严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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