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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