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