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的问题。 
   改革要蹄急,但同样要步稳。宪法的修改、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客观上需要酝酿的时间,需要一个探索实践和各方面形成共识的过程。否则,立法就缺乏坚实的基础。 
   1982年修改宪法时,按照党中央事先的设想要求,是准备1981年的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就通过宪法修改草案的,但在讨论过程中因为分歧很大,准备不充分,最终推迟到1982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笔者认为,做好授权探索试点、让各方面形成共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时间过程如何与紧接着的立法计划科学衔接,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建议谨慎研究对纪委等党的机关及党员公职人员的监督问题 
   
   按照现在的设想和试点地区的做法,设立监察委员会,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可以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统一领导。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这是重大改革,但随后产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就需要引起注意了。 
   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合署办公,与此前行政监察部门与纪委的合署办公,在性质上有重要区别。 
   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两个名称、一套机构和人马。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与中纪委合署,在宪法体制上不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至少实践中没有发生过宪法体制上明显的冲突与危机。 
   但是,现在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全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在性质上与此前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与中纪委的合署就有重大区别了;它意味着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有一个同政府平行的一级国家政权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完全重合了。 
   类似情况已有先例,就是历史上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1982年宪法设立了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一级国家政权机关。但为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我们实行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做法,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于国家武装力量的特殊性,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实际大大削弱了对中央军委的监督力度。所以,几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实际主要针对的是“一府两院”,没有把中央军事委员会纳入具体的监督范围。 
   理论中,有人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进行监督,当然是指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进行监督,从宪法体制上是说得通的,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合署办公,这就带来一个重大问题,对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监督,实际就是对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监督,而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并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监督它吗? 
   这是一个几十年来从认识到实践中都没有引起重视和讨论的重大问题。 
   现在,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并让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就必须考虑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几个重大问题: 
   第一,这是不是意味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行,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但是,原来的“一府两院”并没有与党的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负责人和多数领导人、负责人都是共产党员,但这些机关仍然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职权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