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不准炒股票

[日期:2007-05-17]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记者 罗静雯 [字体: ]

针对近来股市持续升温,股民投资热情持续高涨等现象,市纪委、市监察局昨日重申纪律规定,明确禁止机关工作人员上班炒股,严禁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和以单位名义集资购买股票。

    据悉,市纪委、市监察局近日已致信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切实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股票投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绝不允许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和办公设施买卖股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查挪用公款以及以单位名义集资炒股的行为;要以适当方式常常警醒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在关键岗位上的人员,防止其萌发不理性的念头和行为,给国家及家庭带来损失。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三条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sosofa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5 queries,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