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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湘波:中国治理腐败战略政策次序调整有何现实深意

[日期:2020-11-1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字体: ]

 作者: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 田湘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这既是对中国治理腐败经验的总结,也是今后要长期坚持的治理腐败战略。如何理解这一战略决策,以及如何推进这一战略的实现,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治理腐败战略政策次序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之前,主要是以治本的思路来治理腐败,与此相适应,中央当时制定的廉政政策主要围绕“教育、制度、监督”六个字来规划。通过“教育”达到不想腐的目的;通过“制度”的完善堵塞制度规范上的漏洞,达到消除腐败机会的目的;通过各监督主体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达到绝对权力向相对权力的转变。

  这种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战略,并没有达到治理腐败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腐败存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如果不严惩,腐败上升的势头将难以遏制。腐败者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冒着不会被惩罚的风险继续作恶,从而也使廉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其二,治理腐败方面的政策或制度有不少,但难以落实。没有执行的制度或政策,就是一纸空文,这是制度反腐的难点,一些国家治理腐败失败的根源就在于此。没有确定核心制度或政策是什么,在治理腐败这个千头万绪的工作中就难以找到工作的重点或要害。

  其三,监督主要是指反腐败机构对其他机构的监督。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治理腐败的力量未形成合力,从而留下了监督的空白点,使一些腐败分子无所顾忌地滥用权力。

  党的十八大之后,在总结此前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调整治理腐败的思路:在短时期内,从治本为主转向治标先行,给未来治本赢得时间。实践证明,治理腐败思路与政策次序的调整变化明显。通过严厉惩治腐败,显示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显示了坚决执行廉政制度或政策的决心,消除了部分腐败分子的机会主义想法;廉政教育效果的显现,实现了不敢腐和不想腐的目的。同时,通过完善各方面制度消除公权力滥用的机会,通过改革纪检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提高了反腐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效果。

  如何正确理解“三不”反腐体制机制

  从字面上看,“不敢腐”“不想腐”更易于理解。“不能腐”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无论学术研究还是一些地方的实践,都局限于“不能腐”的具体制度安排,没有从推进“不能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去思考。在“不敢腐”和“不想腐”方面,也并没有从推进“不敢腐”和“不想腐”体制机制改革进行思考。

  实际上,党的十八以来,在推进“三不”反腐体制机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例如,在不敢腐方面,立足于“零容忍”精神,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力图与国际治理腐败战略接轨;在反腐主体上,发动群众参与腐败治理,同时,进行反腐国际合作,全面推进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在不能腐方面,中央八项规定得到落实,重点整治“四风”,制度有执行力;在体制改革预防腐败上,力图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腐机构改革、提升巡视制度的功效、完善干部晋升和工资福利制度。在不想腐方面,宏观价值追求是坚决治理腐败,以身作则;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使党员干部时刻且永远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去除传统文化中“读书为了当官,当官为了发财”的糟粕思想;惩治先行,教育有效,等等。

  笔者认为,党的十八大前后惩防腐败的总体思路没有变。只不过十八大之前“教育、制度、监督”基本上是治本或预防的思路,惩治的精神没有明确表现其中。而党的十八大后明确提出了“不敢不能不想”,体现了惩治腐败在当前的重要性、不能腐败的艰巨性、不想腐败的长期性。

  如何一体推进“三不”反腐体制机制

  在实践中,“三不”是融合在一起的。虽然从宏观上可以分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但有些治理腐败工作很难明确归为哪一类。例如,中央八项规定从静态上说,是一种党内廉政制度,可归属于“不能腐”范畴。同时,这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是执行力的表现,也可归属于“不敢腐”范畴。而中央八项规定是一种党内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处理违纪等腐败行为,这又是中国传统“德治”“不想腐”的范畴。

  “三不”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中最困难的是“不能腐”体制机制建设。之所以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制度总是滞后于实践的,廉政方面的制度也是如此。其二,人的误解较多,一般人把其内容简单理解为完善各方面的制度安排,以为制度完善了腐败行为就自然而然没有了,其实不然。其三,要把体制改革作为“不能腐”的一个重要机制建设内容来对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这是最可贵的地方。体制是一种结构,腐败是体制产生的一种负功能,只有不断改革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才能消除腐败行为产生的条件和土壤。例如,党的十八大后,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了城乡户籍制度,使原来在这一体制内的人没有机会腐败,这个领域的腐败也就没有了。又如,在干部晋升方面改革了选人用人体制,买官卖官行为自然就少了很多;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监察委员会的自主性大大提升,监督对象的盲区不存在了。所有这些,都是“不能腐”体制机制建设的内容。

  笔者认为,今后在推进“三不”反腐败体制机制中要重点推进党的建设,如党的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同时,“德治”既是中国的优秀传统,也是“不想腐”的主要内容。在西方,讲公务员德政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而在中国古代,孔子在几千年前就论述过官德。所以,我们要继续推进党员干部伦理道德方面的建设。同时,要大力加强法治反腐,注重法治机制的重要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都要贯彻法治精神,从而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其实,“三不”反腐体制机制建设重点也是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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