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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

[日期:2020-08-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和方法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资金密集、审批权力集中,历来是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体系,督促和推动相关行业主责部门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深化标本兼治。

  正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险

  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是推进地方和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本质上是权力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资源配置,其背后反映出工程建设相关行业领域制度不健全或制度缺失、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相关领导干部直接或变相违规干预工程建设同不法商人形成利益交换等深层次问题。深入整治工程建设腐败问题,强化对该领域各环节权力的有效监督,促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升地方和行业治理能力与工作实效,是纪检监察机关精准监督、创新监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重要体现。

  工程建设腐败问题危害不可小觑。在政治方面,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很多时候不仅仅单纯是个案问题,有可能是对一个单位、一个地方、一个领域政治生态的严重破坏,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加剧政治生态修复成本。在经济方面,一些权力行使者与工程建设承包方沆瀣一气,形成利益交换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营商环境,可能导致工程建设脱离实际、监管缺失事故频发,最终造成国有资产被侵吞、群众利益受损害。深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不仅仅是加大对该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更是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课题,必须把工程建设决策、审批、承揽、验收、款项拨付等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提高相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使工程建设领域各项权力合法合规高效运行。

  查处案件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与项目管理融合不够。一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管理人员未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生产力”的理念,一些项目部门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一些项目相关领导“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部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在抓业务和抓监督的部署落实上用力不均,业务环节的流程管控不足,对项目管理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惩处力度不够。三是日常教育和管理抓得不严。有的只注重业务培训,不注重理想信念提升,警示教育开展不多。有的“一案双查”“以案促改”不到位,只注重对直接违纪者的追究,没有从管理角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只注重面上的惩处,不注重从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导致管理痼疾长期存在。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特点分析

  涉案领域广泛。从涉案范围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涉及行业广泛。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该领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城中村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安置搬迁等事关群众利益的工程项目,涉案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达上千万元。此外,工程建设腐败问题同样存在“蝇贪”现象,主要集中在扶贫领域。从涉案主体来看,部分涉案人员曾在多个岗位任职,其腐败行为又染指多个行业领域,而少数涉案主体长期在一个岗位上任职,呈现出违纪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的特点。

  发案环节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案例数据显示,工程项目招标、审批、承揽审批等权力密集的岗位,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高风险环节,违纪违法行为多涉及工程项目对外承接、分包、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环节。在工程项目承接环节,有的施工单位私下向工程负责人等行贿,导致招投标走过场;在工程项目审批环节,有的审批人员利用手中审批权违规办理手续,收取好处费,甚至巨额贿赂;在配套采购环节,有的采购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直接或变相指定供应商,从中拿回扣、收红包;在监理验收环节,有的监理、检验人员收到施工单位或项目业主的好处费才对项目给予验收通过;在工程款项拨付环节,一些拨款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直接或变相向施工单位索要贿赂。

  违纪违法行为隐蔽多样。一是以第三人为“挡箭牌”,构成共同犯罪。这部分涉案主体常常以家人、亲属为掩护,在承揽工程项目、资金结算等环节中共同作案,所得的非法财物往往寄存或登记在他人名下。二是受贿次数多且频繁,蚂蚁搬家式贪腐明显。部分涉案主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规划调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数十次收受工程承包方、建设方的贿赂。三是官商不分,恃权贪利。有的涉案主体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国企平台及其职务便利,在官商之间不断扮演角色、转换身份,一人独断工程招标、建设采购,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围标、串标,还按行贿者要求亲自修改制定标书指标或要求下属违规拆分项目,伪造招投标材料。四是窝案串案时有发生。部分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扶贫项目审批权,或为亲属谋利或抱着利益均沾、法不责众的心态,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的方式作案,查处一案带出一串。

  监管缺失制度空转。有的工程建设监管机制存在多头管理、衔接不畅、执行梗阻等问题,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验收、物资采购、款项拨付等环节,还存在制度管理漏洞、权力寻租空间。案例显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中,大多数权力行使者为了让输送利益的特定主体获得工程建设项目,千方百计逃避来自各方面的监管监督,甚至带头破坏民主集中、工程管理、资金拨付等各种制度机制。

  坚决查处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

  加强政治监督推动责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政治监督,要重点监督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是否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到工程项目管理之中、是否对工程领域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是否一以贯之将严的要求贯穿到工程项目管理各方面各环节、是否实现包括廉洁风险在内的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等方面,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工程项目的落实。要通过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项目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通过开列工程项目管党治党责任清单、做实党建考核结果运用、及时开展工作约谈、加强现场调研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压实各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管党治党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规党纪、廉洁从业警示教育,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坚持精准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紧盯工程项目审批监管、金融信贷、土地出让、工程招标、工程采购、款项拨付等重点环节,严惩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高度重视一些政治掮客游走于体制内外,运作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严肃查处政治掮客以及与其违纪违法行为存在密切关联的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二是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严厉惩治发生在扶贫、民生资金、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工程建设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对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件、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持续释放严肃执纪执法的强烈信号。

  紧盯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开展监督。一是强化制度执行。把工程建设领域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作为责任制考核和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财务、干部人事和“末位表态”制度,积极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二是做实细化日常监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执法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相关人员的谈话函询覆盖面,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工程建设领域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监督,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高风险点及具体表现,将监督延伸拓展到工程建设现场。三是强化监督实效。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监督体系,优化配置发改、住建、交运、自然资源、工信等同工程建设有密切关联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力量。加大巡视巡察向工程建设领域基层党组织延伸力度,着力构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格局,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有效形成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合力。(马栋 凌娜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8月13日理论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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