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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纪律审查 做好纪法衔接(下)

[日期:2016-03-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纪律处分党员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的工作探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316日第8  作者:齐英武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党员违法、涉嫌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纪律、违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第四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等相关条款。

然而,一些纪检机关在办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导致审理程序非规范性问题频发,影响实体认定、程序履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各级纪检机关在执行新《条例》时,应进一步精准把握纪法衔接条款,规范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及党员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应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应通过纪律审查、执纪审理追究党纪责任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党纪重处分。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上述条款表明,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是新《条例》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并对判处刑罚的党员,给出了开除党籍的界定标准,即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规范实施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党员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给出了党纪重处分的幅度。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作出了实体认定主体和程序履行的规定。

那么,在新《条例》实施后,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给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的实体认定、程序履行问题,是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履行纪律审查实体认定普通程序,还是依照新《条例》规定履行执纪审理的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对上述案件进行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应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及主旨作为认定依据,加以分析区分。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情况有四:一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二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给予刑事处罚;三是宣告无罪;四是裁定终止审理。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刑事处罚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履行直接进入执纪审理环节的简易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纪律审查核实,即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尊重、认同,也是规范办理违纪案件的法律依据。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则不能履行简易程序,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履行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即由执纪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进行纪律审查进一步核实。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是认为被告人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范畴。这两种情况均是不受刑事责任追究,但被告人行为事实是否违反党纪,评价的依据则应援引《条例》等党内法规,应严格履行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予以结案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应当直接进入执纪审理的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法院未认定有罪,则应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入纪律审查普通程序。

同时,对于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进入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审查手续,进行纪律审查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追究其党纪责任应当履行什么程序的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在条款援引上出现误区。笔者认为,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属于刑罚范畴,属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范畴,所以,应当进入执纪审理的简易程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直接进入简易程序进行执纪审理,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如果是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改变后仍认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进入简易程序进行执纪审理,重新作出相应处理;而改变后认定属于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则应进入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规范实施对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纪律审查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新《条例》所说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是指行政处罚对象范畴里的党员主体。行政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及监察对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也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公务员、监察对象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纪律处分,是指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譬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纪律处分。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同时,规定了应当履行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据此,党组织对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和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纪律审查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也就是履行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

(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http://csr.mos.gov.cn/content/2016-03/16/content_286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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