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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贪污公款包二奶获死刑 下级举报反遭开除

[日期:2007-03-03] 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夏佳 [字体: ]

银行出纳代欣因为无意中发现上司肖洪波贪污,致使肖洪波因罪行败露出逃,后因贪污公款被执行死刑。但奇怪的事情随后发生,代欣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从2002年开始,代欣就开始向单位“讨说法”。在几年的时间里,代欣在历经仲裁胜利,一、二审败诉,再审胜诉后,他并没有笑起来。由于省检察院的抗诉,昨日上午9时,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发现上司贪污行为 反丢工作

1996年,23岁的代欣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市分行,后被调往达钢分理处任出纳柜台复核员。

2001年5月31日,代欣在任达钢分理处出纳期间无意中发现了自己上司的惊人秘密:分理处原副主任、主管会计兼出纳肖洪波经常采取直接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贪污公款408万余元,用于赌博和包养“二奶”。2001年6月,肖洪波感到罪行将败露,遂烧毁有关证据后携情妇潜逃。同年7月,他在新疆被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抓获,2002年4月被依法判处死刑(已经执行)。

代欣本以为正是通过自己的发现,为银行除去了一个“蛀虫”,哪知在2002年8月,他被银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银行方面认为,代欣未严格履行收款复核员的岗位职责,使肖洪波贪污公款有了可乘之机,是失职行为。

讨说法打官司 一波三折

代欣不服,向达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代欣的要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但银行方面对此不服,起诉到达州市通川区法院。

2002年4月,通川区法院一审认为:代欣在担任出纳期间违规办理业务,个人名章保管不善,导致肖洪波61次收款不入账、8次收款少入账。遂维持建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随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代欣于是申请了再审。

2006年4月10日,达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肖洪波能够长期贪污巨额公款,主要是因为银行监管制度不严,管理混乱,代欣个人无法对其进行监督。遂撤消该院二审判决和通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建行达州分行继续履行原营业部与代欣所签劳动合同。

2006年8月9日,建行达州分行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后,向省高院提起了抗诉。

庭审焦点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昨日上午9时,这起几经波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省高院再次开庭。双方在两个争议焦点上展开辩驳:营业部解除与代欣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立。

建行达州分行的代理人认为,代欣作为营业部的出纳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所谓“银行管理不善”并不能作为个体推脱责任的理由。而代欣的代理人则表示,营业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报建行审批,且代欣不应该为肖洪波贪污公款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双方各不相让,由于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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