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8
09:26: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
犯罪资产追缴与没收制度需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等值没收是指没收的数额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相对等,或者说,没收的数额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为其上限。等值没收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狭义的或者严格意义上的等值没收,即当犯罪所得被挥霍、转让、贬值或者灭失时,按照该犯罪所得的价值,以冲抵的方式对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实行没收。另一种是广义的或者一般意义上的等值没收,即以准确计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为限度,对犯罪人的可支配财产进行没收,不问此种可支配财产是否直接来源于犯罪。
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可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不过,在可追缴资产中,对可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所说的“责令退赔”,应当理解为仅仅针对被挥霍或者已灭失的违法所得,因而构成“狭义等值没收”的表现形式。随着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引入,“依法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开始在我国刑事法律表述中与“没收”建立起直接的、具有排他性的联系,从而为“广义等值没收”的适用奠定了立法基础。然而,在关于可追缴资产的构成、确定与计算方面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问题上,我国刑事立法急需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制经验,创建一套科学的和统一的犯罪资产追缴与没收制度,并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据《比较法研究》文稿统筹:庄永廉)
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511/t20151117_1564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