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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禁止从业规定应贯彻谦抑原则

[日期:2015-1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时间:2015-11-18 09:14:00作者:邹云翔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刑法修正案()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笔者认为,上述禁止从业的内容由刑法规定,纳入了附加刑罚,用之得当,足以加强犯罪预防与威慑的效果;用之不当,轻则可能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重则会影响法律所应有的实体正当。因此,对此条规定应贯彻谦抑原则、遵循比例原则。

  贯彻谦抑原则是遵循刑罚初衷的需要。社会分工愈细,禁止从业限制对人的影响愈大,适用时愈应慎重。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受刑罚者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是刑罚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在社会分工更加细密的背景下,每个人的技能往往呈现出单一化的特征,动辄禁止从业,往往会使这些人回归社会时无业可为。当一个罪犯回归社会时,无法以自身的专业技能获得生活保障时,有可能再次犯罪。

  遵循比例原则是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需要。从禁止从业规定与劳动权宪法保障双方关系来看,遵循比例原则才能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种权利,应该由国家采取积极的法律和政策加以保障。从劳动权的宪法定位来看,禁止从业规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在发挥其预防再犯罪之功效时,切不可过度侵害公众的劳动权。在保障劳动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比例原则所要求的适当、必要、相称,对应客观上存在的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确定禁止从业的范围及对象。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对于涉罪者禁止从业进行了严格限制,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基层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谨慎对待。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511/t20151118_156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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