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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反腐与法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反腐成常态

[日期:2014-10-20]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体: ]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以打破“常例”的态势向前推进。新的反腐形势下,各种思想观点也在竞相迸发。如何看待这些思想观点?如何认识反腐败与法治的关系?理论研究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有何作为?924,由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与“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举办的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成立仪式暨首届“反腐与法治”韶峰论坛在湘潭大学举行,来自全国高校、纪检监察与司法实务界的50余位学者在深入研讨后认为,在当前多元化反腐思潮中,需要辨明是非、凝聚共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逐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新常态和新思维。

  反腐败领域各种思潮辨析

  当前,围绕反腐败的目标、任务、方式、效果等,学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不同观点,引人关注,亟须澄清。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反腐节点论”、“大老虎反扑论”、“腐败赦免论”、“经济冲击论”。

  所谓“反腐节点论”,是指经过一年多的反腐风暴,有媒体认为反腐的时间、重心和阶段的“节点”已经到来,反腐将从以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副校长邓联繁认为,“反腐节点论”的提出缺乏实践依据,严重背离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反腐治标与反腐治本是反腐败的两个基本要素,前者是对已然的腐败分子的揭露和惩治,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再次实施权力危害;后者则是以潜在的腐败者和公职人员作为对象,目的在于防止腐败犯意产生和腐败意识转化为腐败行为,减少和遏制腐败是两者的共同使命。从总体上看,反腐败是以惩治为基本特征的执纪执法活动,其内在逻辑是以打促防,以防固打。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表示,反腐要标本兼治,但反腐治标是反腐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必须依托治标来进行,离开了查办腐败案件,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就会缺乏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果将治标的力度降下来,被遏制的腐败现象就会反弹,来之不易的反腐态势就会逆转,建设政治清明的良好机遇就可能丧失,反腐治本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条件。

  所谓“大老虎反扑论”,是指腐败分子“联手反扑”,认为“大老虎联手反扑”是目前反腐败的最大风险。“这种‘大老虎反扑论’是对反腐败前景的不当担忧。”湖南省检察院魏建文认为,当下中国的反腐败虽非尽善尽美,但其所取得的进展已经传递出党中央“彻底反腐”的决心,即深入持久、义无反顾地反腐,以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际行动彻底清除腐败存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表示,更彻底的反腐是消除反腐“风险”的必然选择,不彻底的反腐才是反腐败的真正风险。

  所谓“腐败赦免论”,是指以现在的时间点为界,凡是在此之前的腐败问题,只要认错、退赔,就不再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对此,湖南省社科院省情研究中心主任周少华和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曾强认为,“腐败赦免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做法,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反腐败可能起到消解阻力的作用,但是,它与坚定反腐的大局格格不入,一是同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相违背,二是同党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一贯立场相违背,三是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相违背,四是同公平正义的反腐原则相违背。因此,在贪腐惩治整体偏软的情况下,有条件赦免贪官无异于饮鸩止渴,危害更大。

  所谓“经济冲击论”,是指有人认为当下开展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严重影响地方经济,阻碍了改革发展。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蓉表示,“恰恰是腐败,从长远意义上看会对一国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带来诸多负效应。包括扭曲资源配置,降低市场效率;扭曲产业投资政策,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浪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直接损失。”根据学者胡鞍钢的测算,由于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任意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极为巨大,1999年至200110类系统性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每年占GDP比重达到14%之多。李蓉认为,持“经济冲击论”的人主要是对反腐败与改革、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同步推进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事实上,反腐败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而能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并营造竞争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深刻认识反腐与法治的关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标志着党对法治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反腐与法治有何种紧密关系?在对反腐败思潮进行辨析与澄清后,与会专家认为,通过逐步认识和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我们党已经形成了一套反腐败的基本战略思路,核心是法治反腐,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廖永安认为,全面推进法治反腐,既有利于各级反腐败职能部门贯彻法治精神保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劲势头,又有利于通过加强法治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从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法治反腐具有低风险性。历史上任何一次反腐都伴随着既得利益共同体对于反腐不同程度的抵制,这种抵制如果不加以风险预防将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法治是降低这种风险的最佳方略。法治用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有效平等地保护正当利益,对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利益攫取设置障碍,最终缓解甚至消解潜在动乱根源。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健雄则从常态性角度对法治反腐进行了深入阐述。他认为,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在腐败治理上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将其视为一种法治常态。具体而言,坚持“有案必查”、“以打促防”的高压反腐是这种常态的表征,坚持实体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的依法反腐是这种常态的核心,坚持妥善处理好反腐与改革、发展的关系的科学反腐是这种常态的关键,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各项机制的彻底反腐是这种常态的走向。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特别强调,除了“打老虎”、抓案件查处常态化外,更要从制度设计上构建反腐败的长效机制。他以正在审议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为例,倡议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借鉴一些国家惩处贪污贿赂不以是否达到特定数额为依据,只要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就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数额很小的腐败行为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进一步加强反腐司法研究

  长期以来,反腐败作为执政党的政治任务,主要采用的是党纪、政纪和法纪等多元治理方式,因而法治反腐在我国长期处于既无专门立法、又无理论体系的状况。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我国反腐败将从政治斗争型转向法律治理型,建立反腐败国家法律制度,构建反腐败法治理论体系,培养反腐法治类高端人才,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战略任务。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与湘潭大学联合组建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与此前成立的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侧重于纪检监察反腐研究不同,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反腐职能部门下达的重大、重点司法研究项目,为反腐败司法顶层设计提供决策预案和决策参考,并培养反腐败司法高端人才。

  据该基地负责人吴健雄和廖永安介绍,目前,基地已组建100余人的研究团队,其中教授30余人。本着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相结合的原则,基地主要开展“反腐司法文化学”、“反腐国家立法学”、“反腐国际司法学”、“反腐司法体制学”、“反腐败司法实务学”五个学科研究。同时,密切联系实践,重点解决反腐败司法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如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合法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保护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平台,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境腐败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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