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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小官大贪”重在“治权”

[日期:2014-08-2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芳 [字体: ]

“鼠洞毁屋,蚁穴溃堤”。与“老虎”相比,“苍蝇”是党内的小蛀虫,但其危害性却“毫不逊色”,甚至因更加贴近群众,更能让群众感受到切肤之痛,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小官大贪”现象说明,腐败与职务高低、权力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权力运行不规范,缺少制约和监督,贪腐欲望就容易趁势而起,贪腐行为也就容易泛滥成灾。即便是对一些科级干部甚至村干部而言,这个道理依然成立。

  因此,要有效治理“小官大贪”,除了要加强廉政教育,让各级官员自觉遵纪守法外,更重要的还是要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失控。

  

    730日,北京动物园原副园长、陶然亭公园管理处原园长肖绍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检方指控,肖绍祥涉嫌贪污1400余万元,此外还有800万元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消息甫出,舆论哗然:如此“小官”缘何成为千万巨贪?

  近年来,不时见诸报端的“小官大贪”案件,一次次冲击人们的“眼球”,刺痛人们的神经:科级干部郝鹏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涉案资金高达3.05亿元;“史上最牛股长”李华波套取近亿元公款;“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女贪官罗亚平敛财过亿……这些官员职位不高,胃口却颇大,以“苍蝇”的身份,干出了似乎只有“老虎”才能做成的事情,既让人瞠目,又催人警醒。

  “鼠洞毁屋,蚁穴溃堤”。与“老虎”相比,“苍蝇”是党内的小蛀虫,但其危害性却“毫不逊色”,甚至因更加贴近群众,更能让群众感受到切肤之痛,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因此,反腐败决不能“抓大放小”,对“苍蝇”腐败,既要穷追猛打,决不姑息养奸,也要刨根问底,寻求根治之策。

  权力失控是深层次原因

  “小官大贪”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有的人道德滑坡、信念垮塌、底线失守,抵挡不住形形色色的诱惑。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权力失控、权力之手乱伸。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主要源于权力过分集中。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小官大贪”案件,不难发现,涉案官员虽然职务不高,但大多掌握人事管理权、物资分配权或项目审批权等极具“含金量”的权力,且缺少有效制约。如2007年以前,罗亚平既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发改局专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副局长,又是城东新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开发和审批监管,可谓独揽大权,极易走向腐败。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主决策机制尚不健全,决策权责不清。很多情况下,虽然名义上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但实际上却是一人决策、无人负责。一旦权力为一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就很容易被滥用,日积月累,“小官”也容易逐渐变成“大贪”。

  二是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规范的权力运行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权力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缺少科学、清晰、严密的程序性规定。即使存在这样的规定,权力行使者有时也会无视,或改变程序,或减免程序,甚至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自设程序。实践中,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缺少相对方参与、不遵守办事时效等程序违法,都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权力监督存在盲点。权力无论大小,都有异化引发腐败的可能。但在监督机制的设置以及监督力量的投入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认识误区:位高权重的“大人物”是重点监督对象,位卑权轻的“小人物”则可以选择性忽视。而“抓大放小”必然形成监督盲区,激荡起“小人物”滥用权力的涟漪。

  四是对“苍蝇”腐败惩治力度不够。与监督重点相一致,一些地方过于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忽视对职务、级别相对较低官员腐败案件的查办,使惩治腐败的震慑力大打折扣,导致一些小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职位低、权力小,贪一点、收一点没人管,从而一步步成为贪腐巨鳄。另外,由于人情因素或利益关系的影响,很多“苍蝇”的背后有“老虎”撑腰,这就使得他们有恃无恐、目中无人,认为没有自己摆不平的事、躲不过去的灾,从而腐败起来无所顾忌,长此以往,必然会形成“小官大贪”。如在郝鹏俊案件中,虽然群众对他的反映举报很多,但却一直得不到及时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郝鹏俊与某些“大人物”关系密切,很多人出面为他说情,甚至干扰调查。

  规范权力运行是治本之策

  “小官大贪”现象说明,腐败与职务高低、权力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权力运行不规范,缺少制约和监督,贪腐欲望就容易趁势而起,贪腐行为也就容易泛滥成灾。即便是对一些科级干部甚至村干部而言,这个道理依然成立。因此,要有效遏制“小官大贪”,除了要加强廉政教育,让各级官员自觉遵纪守法外,更重要的还是要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失控。

  首先,科学设置权力。一是简政放权。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是公权与私利的勾结。压缩官员以权谋私的空间,就必须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将不应当由政府行使的权力下放,努力实现“政府管制范围最小化,社会自治范围最大化”,这是对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二是合理分配权力。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权力、重点岗位的权力,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权力结构。三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并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克服“决策一言堂、用权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弊病,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独行。四是落实岗位轮换制度。要完善推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轮换、交流制度,避免权力因长时间掌握于某个人手中而滋生腐败。

  其次,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制定科学严密的程序,规定权力的运行边界和规则,可以有效杜绝权力寻租,遏制“小官大贪”。一是建立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流程、时限等,确保权力不越界、不失控。二是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打破权力运行的封闭性,尤其要保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事项公开,并促使公开由结果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再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监督不能有盲区,即便是对级别较低官员的监督也不能放松。在这一方面,要特别注意加强对职务、级别不高,但身处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官员的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一是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遏制“小官大贪”的一项杀伤性武器,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选择性执行、歪曲性执行等情况,不利于有关部门及时发现不良倾向和违纪违法线索。为此,必须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掌握相关干部的有关信息,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治数据“注水”。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小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更高。实践中,很多“苍蝇”案件的曝光查处都是源自群众提供的线索。因此,在继续强化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等传统监督方式的同时,要创造条件畅通并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激励、保障、引导、规范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三是加强过程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准确查找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重要事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

  最后,加大惩治“苍蝇”腐败的力度。惩治是反腐败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力的武器。面对来势汹汹的“小官巨贪”现象,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一定要坚持零容忍,不论涉及谁,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有腐败问题,都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养痈遗患。一是要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健全基层腐败案件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二是健全网络舆情信息收集与处理机制,提高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搜索、收集、研判和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腐败线索。三是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导,也要严肃追究责任。另外,还要注意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官员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防止小官成为大贪。(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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