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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一审被判死缓

[日期:2013-10-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3016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发包、经济项目合作、人事提拔、刑事案件办理等事项上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

2007年年底,在兴安盟盟委、行署新建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并采用拍卖原盟委、行署办公场所等国有资产及土地的方式筹集新建办公楼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汉中接受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的请托,向盟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指示要将与原盟委、行署相连的居民住宅土地(宗地编号为220)整体出让、开发。该地块于200851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明确了该宗地出让现状为“毛地”。同年61日红都公司竞得22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杨汉中擅自决定将本应由开发商红都公司承担的220号地块拆迁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并要求政府拆成“净地”再交付红都公司。根据杨汉中的指示,筹建组于20086月至201011月为220号地块支付拆迁、安置等费用共计494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汉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汉中在处置兴安盟原盟委行署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汉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杨汉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的款物,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杨汉中并有检举他人违纪线索的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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