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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帆:关于防治腐败体系建设模式与目标的思考

[日期:2005-02-05]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第12期  作者:李一帆 [字体: ]
  防治腐败体系建设能否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顺利推进,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能否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理清其基本思路,并对其阶段性模式和目标作出科学设计。 
    一、关于基本模式的设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防治腐败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整个体系具有预防和惩治两大功能,也可以说包括预防和惩治两个子系统;(3)教育、制度、监督是防治腐败体系中的基本环节或手段;(4)惩治系统和预防系统都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一)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我们所要建立的防治腐败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为我们建立防治腐败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而全面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反腐败乃至建立防治腐败体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整个防治腐败体系,无论是体制、机制、制度还是措施、方法和手段都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为只有在适应的前提下,才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促进和保证作用,否则,就不可能,甚至会起反作用。所以,我们必须把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对其体制、机制及其教育、制度、监督等各项手段、方法和措施的设计,都必须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基本规律。 
    (二)必须坚持惩、防结合,两手抓,两手硬。防治腐败体系,顾名思义,就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有的同志在研究中围绕预防和惩治即治本与治标谁重要谁次要,在工作中应该以谁为主谁为辅而展开争论。我们认为没有争论的必要。在防治腐败体系中,预防和惩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惩治(治标)是预防(治本)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大量的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所谓的治本(预防)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明摆着的腐败问题都一大堆没有治理好,那么,谁会相信(更谈不上参与)你所谓的治本那一套呢?反之亦然,治本(预防)是巩固治标(惩治)成果,化解和减少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如果只注重治标(惩治)而忽视治本(预防),那么腐败问题就会出现重复反弹,死灰复燃火势更旺,甚至会酿成恶性循环的局面。总之,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惩无法防,不防惩不胜惩。所以我们不主张在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中的惩、防问题上分轻重主次,而主张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既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惩治腐败的体系,同时又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体系,二者不可偏废。只有两个子系统平衡发展,共同起作用,整个防治腐败体系才算是健全的,其初衷才可能真正达到。 
    (三)必须把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分别贯彻到惩治和预防两大领域之中。事实证明,教育、制度、监督是防治腐败的基本(根本)手段,防治腐败抓住了这三个问题,就抓住了反腐防腐的基本环节和要害。从建立健全防治腐败体系的角度讲,三者是构成这一体系的基本因素。教育是基础,制度是根本,监督是保证,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进而言之,教育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制度必须通过大力的宣传教育来深入人心,监督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来营造氛围以至形成共识与合力;制度是教育和监督的依据,教育必须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并以保证制度的宣传贯彻为己任,监督也必须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并以公平公正地执行和落实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制约作用为己任;监督是保证教育和制度发挥作用的手段,教育必须以有力的监督为后盾,才能对教育对象形成压力,使其看到接受教育、转化思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度必须通过监督来执行和落实,缺乏监督的制度,有可能变得一文不值。总之,在防治腐败体系中,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互相联系,但又各有侧重,不可替代,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因此,无论在惩治领域还是预防领域都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二、关于基本目标的思考 
    研究防治腐败体系问题,必须弄清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和任务,这样,整个研究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我认为,建立健全防治腐败体系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应该是:形成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局面;形成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有力的反腐防腐机制;达到有效遏制腐败,全面改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目的。 
    ——形成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局面。这就是要通过推动防治腐败体系建设,唤醒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民众,在反腐败问题上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议论,寄希望于别人去反,甚至指责别人反得不够有力,而应该人人都自觉承担起责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坚决抵制、检举揭发腐败问题。一句话,就是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参与反腐败斗争。 
    ——形成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有力的反腐防腐机制。这是防治腐败体系的“硬件”建设,就是要使全党全社会必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反腐败,切实解决教育投入不少,但效果不好;制度建了不少,但管用的不多;监督活动不少,但力度很不够等现存问题。保证我们的每一项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经常性教育和中心性、专项性、特定性教育)都能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力求管用。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不适时宜,不管用、管不了用的章节条款坚决予以废除。同时,加快立法的步伐,对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急需建立的反腐防腐规范要尽快建立,尽可能减少反腐倡廉制度缺失的真空,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倡廉法制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当前这种一方面制度五花八门、繁杂重复,另一方面又不够用、不管用的局面。我们的监督工作必须做到十分有力。要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以被监督者的身份主动接受监督,又要以监督者的身份在自己的职权或权利义务范围内认真开展监督。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要以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努力担负起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专门监督机关既要直接开展监督,又要搞好全党全社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善于借全党、全社会之力强化监督。 
    ——达到有效遏制腐败,全面改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目的。这既是我们建立防治腐败体系的目的,又是检验防治腐败体系有效性的标准。防治腐败体系建成之日,就应该是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得到全面改进之时。也就是说,防治腐败体系是不是建成了,不能由我们某一个机关或者某一个领导人说了算,而应该用这一标准来衡量。 
    三、关于实施步骤的建议 
    建立防治腐败体系,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实施,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实现工作目标。 
    (一)2007年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从现在起到党的十七大还有三年多时间,可以看作是自觉建立健全防治腐败体系的初创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应定位于做好基础性工作。所谓取得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首先,要通过深入研究,从根本上理清并充分论证防治腐败体系的基本思路,形成科学的实施方案。其次,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从根本上统一全党全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为防治腐败体系建设奠定广泛坚实的群众基础,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三,要在教育、制度、监督三个方面进行创新,真正把反腐败工作转到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上来,形成新的工作格局。特别要通过加强对党风廉政政策法规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使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等反腐败基本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完成调研并形成草案,为构建防治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奠定基础。 
    (二)2010年建成防治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防治腐败体系全面展开、深入攻坚的阶段。这一阶段要在前段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使防治腐败体系基本形成,发挥有效防治腐败的功能。在教育方面,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教育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在制度建设方面,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等反腐败基本法规颁布实施,反腐败工作由主要是党的行为转变为主要是国家行为;党内法规也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完成调研、起草、论证,正式提交人大审议;有关反腐倡廉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在监督方面,有效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反腐败国际合作得到切实加强。 
    (三)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防治腐败体系。这是防治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深化、全面发挥作用的阶段。它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完全纳入法制化、正常化轨道。从建设进展看,反腐防腐的思想道德防线全面形成;反腐防腐的党内条规、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有利于反腐防腐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全方位形成。从效果看,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局面真正形成;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有力的反腐防腐机制全面形成;有效遏制腐败,全面改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目的全面达到。在这个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已完全进入预防为主,惩治虽有,但已是个别范围的个别现象,完全退居次要地位。此后,防治腐败体系进入巩固完善的新阶段,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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