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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贪腐现象逐渐蔓延将使廉政者无立足之地

[日期:2012-12-17] 来源:正义网  作者: [字体: ]

团购是时下非常火爆的一种购物方式,不论是“聚美优品”、“聚划算”这样的网络商城,还是各大超级市场,每日的成交额都非常可观。细究起来,其实这种购物方式火爆的原理就在于一个字——“团”: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然后去追求一种优于单个个体所得的状态。

  可以适用“团结就是力量”这个原理的领域有很多很多,就连贪官们也开始挖掘到了它的妙处。近年来,“组团贪腐”正在以一种燎原的态势出现在大家的视野里,这种贪腐方式代替了传统的“单打独斗”,它让涉案人员在心理上、组织上都找到了依靠。

  贪者都来组个团

  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的“团购拆迁”案件就是组团贪腐的典型个案。

  在过去的两年间,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下文简称征地办)和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动迁中心(下文简称动迁中心)两个部门几乎“全军覆没”,工作人员相继被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加上数人潜逃,整个征地办已经成为“空壳”,只剩下3人没审查出问题;而动迁中心也只剩下主任和数位新进工作人员勉力维持。

  征地办主任李全民200811月才调任该职,但在贪腐方面却显得颇有“天分”。20095月,李全民指使下属以贾根明名义虚造拆迁补偿协议,这是他第一次贪污,骗取了拆迁补偿款73万余元。

  此后,李全民便一发不可收拾,在短短两年半任职期内累计39次贪污、受贿,平均几乎不到一个月就有一笔,均是指使下属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或帮助他人批办虚造拆迁补偿协议收受贿赂。

  在征地办公室主任任上,李全民单独和伙同骗取、侵吞东城区拆迁补偿资金599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61万余元,涉案金额共计高达1160万余元。

  上行下效,在李全民的代领下,征地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王春喜、代军峰也频频动作。王春喜在职的短短27个月间,骗取拆迁补偿款1016万余元,受贿336万余元,总涉案金额高达1353万余元,比征地办公室主任还要多出两百万元,以平均收入计算,王春喜每月除工资以之外,还有50多万元黑金进账。

  在这起案件中,征地办与动迁中心的官员之间达成了彼此合作、互不干涉的“默契”,他们以拆迁之名“团购”了许昌东城区的拆迁事务,为自身谋取利益,贪污、受贿的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上千万元。

  历史总是相似的,有“史上最肥科级单位”之称的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矿征办”)拥有一条和许昌征地办相似的腐败生态链:2010年从主任罗煦龙到8名副主任、党组成员,以及下属各站点站长、班长,55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高、中层干部多数“翻船”。

  因耒阳市政府自2007年开始对煤炭相关税费征收下达指导性任务,超过任务后再对相关人员给予返点鼓励。这一政策既是罗煦龙等人的财神爷,也成为了他们后来的催命符。

  检察机关的材料显示,罗煦龙等人充分利用了这一政策。他们采取截留征收站超产奖、伪造各站点发放资金名册、虚报超收数额和降低任务指标来多提超产奖,或者通过私放运煤车来套取资金。

  其实,罗煦龙最早并不是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但由于他是通往发财之路上的关键一环,几位班子成员就开始着手对他进行公关。在罗煦龙“沦陷”后,矿征办的普通工作人员也纷纷效仿,贪腐链越伸越长,最后蔓延至几乎整个单位。

  耒阳市矿征办贪腐窝案被曝光后,一些网民认为,正是对基层权力部门的监管不力才导致了“史上最肥科级单位”的出现,而一些级别较高、受关注度高的单位因其权力行使较为透明,很少会有监管不力的情况存在,所以发生组团贪腐的可能性也要小些。但是他们忘记了一个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

  2001年到2003年,郑筱萸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与其他几位局处级领导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据调查,在郑筱萸等人违规批准文号的药品中,有6种是假药。

  然而,组团贪腐现象频现的却不仅仅只有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医院也是发生贪腐窝案的“重灾区”。20101215日,珠海市检察院对外通报了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贿赂案调查情况,该案涉及省内外医药企业80多家、医药代表70多人,市内九家公立医院全部牵涉其中,九个药剂科科长活(主任)涉案,占该系列案受贿人员的80%

  类似的案例很多很多,从政界到商界,从医院到学校,从高层到农村,组团贪腐发生的领域之广、涉及的人数之多、产生的影响之大都令人触目惊心。团队合作的“优势”越来越得到贪腐者们的“重视”,“同甘共苦”的心理让组团贪腐成为一种“潮流”。

  所谓组团贪腐

  其实,组团贪腐或者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相对于过去常见的“单兵作战”型的贪腐案件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

  “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可以将‘组团贪腐’界定为多个成员之间以有组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共同丧失廉洁、贪污受贿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田宏杰认为,组团贪腐从形式上看要有共同的组织,从实质上看要有运用手中权力所形成的合力谋取私人利益的情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助理李惠明把组团贪腐划分为两种形式:“纵深式”和“发散式”。“‘纵深式’是指像耒阳市矿征办案这样,一个单位内部互相勾结作案;‘发散式’则是以一个利益点为中心、涉案单位在3个以上的案件。”

  然而,这些描述仅仅只是组团贪腐的充分条件,构成组团贪腐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特征。

  特征一:人多且势众

  相较于“单枪匹马”,“抱团”作案不论在人数上还是在运作上都极具优势,涉案单位内部之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被腐败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同盟,他们之间往往分工明确。

  “组团贪腐案件的涉案人数通常在三人以上,并且这些成员之间往往以职权或利益为联结点,作案时互有分工、互相配合。”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晶介绍,组团贪腐类案件不仅“集体”特色浓厚,涉案人的“权力”也往往能形成配合:既有位高权重者,亦有跑腿打杂者;既有掌权者,亦有监察者。就作案而言,组团贪腐往往更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

  在许昌“团购拆迁”案中,有数百宗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行为,几乎每一宗都有两方甚至数方相互勾结造假,用王春喜的话说“协议要共同签字,一个人完成不了,几个人商量造个假,就出来了”。

  天天面对着无人监管的数亿元巨款,只要和征地有关的人,均纷纷起了贪念。该案办案检察官张剑时描述当时的情况时说,“在征地办和动迁中心的工作人员,各自找了亲戚朋友的身份证,虚报房屋、厂房、设备,自己编造自己批。不存在房屋的空地,随便编造一幢楼数百平米;不存在的一个厂,围起院墙就算一个,有时甚至连院墙都懒得围。”

  而此时,之前规定的拍照、录像等监督制度,都以“太忙”为理由被取消了,一切监督都无从谈起。“当每个人都放弃互相监督时,组团贪腐就势成必然。”张剑时告诉记者。组团贪腐类案件只有“摆平”所有权力结点,确保“人人有份”才不会出乱子,只有让所有人都“卷入”利益共同体中,大家才会同仇敌忾、一致对外。福建泉州路政系统贪腐案办案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也谈到。

  “为什么会出现组团贪腐?为什么贪官之间要结成利益共同体?许多时候是因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力是有制约的,一个人行动不方便,就两个人、三个人联合,直到没有任何障碍、畅通无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组团贪腐案件的危害并不在“人数”,而是利益共同体所实际掌控起来的“合力”,因为这种合力会筑起一道“铜墙铁壁”,让正义无从渗透。

  特征二:涉案部门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表明,税务、金融、能源等行业是组团贪腐的高发领域,这些领域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色彩,提供给贪腐分子利用的权力较为集中,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领域往往在制约体制和监管机制方面有所欠缺,为组团贪腐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田宏杰认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类似于税务、金融、能源这类的部门往往权力过大,这些部门在某些方面过多地干预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这是滋生组团贪腐现象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因。

  “出现组团贪腐现象的部门往往有一定的裁量权、话语权和执行权,当贪腐者们组团成功后,他们手里集中起来的‘职权’便会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如同掌控了‘生杀大权’一般。”李惠明告诉记者,哪个部门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哪个部门发生组团贪腐的几率就会越大。

  “有权力,就会有腐败。”杨建顺认为,手握执法、管理重权,违法运营者自然会去费尽心机、用心拉拢,进而去寻求他们权力的庇护。在杨建顺看来,会发生组团贪腐的领域有很多,并不仅仅限于公共权力部门,“只要有一定的自由决定空间即可。”

  安徽古井集团并非是手握公共权力的部门,但自2007年开始先后有11位高管因涉嫌贪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这起贪腐窝案就是发生在古井集团的上市重组过程中,这其中并未涉及到政府权力的滥用。

  以其原董事长王效金为例,在199110月至20073月期间,他利用担任董事长一职所享有的权力,为他人在原材料采购、合股经营、企业收购、企业经营、资金拆借、广告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他的犯罪行为就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之中。

  特征三: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

  与“单枪匹马”型作案方式相比,组团贪腐的嫌疑人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属于连续犯,一般表现为:嫌疑人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用相同的手法多次实施犯罪。

  以古井集团贪腐窝案为例,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有的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案发,不间断地收受贿赂,跨度时间将近20年,最短的犯罪时间也持续10多年。

  而新近发生的许昌征地办与动迁中心窝案虽然作案时间前后不超过两年,但其人均涉案金额之高却是难以想象。

  根据总体规划,东城区是许昌市未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规划面积达48平方公里。为此,许昌市在拆迁工作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由于补偿款总数高达数亿元,为防止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贪腐现象,许昌市在规划东城区拆迁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约体系,征地办只负责征地,动迁中心只负责拆迁,等等。

  后来由于拆迁工作量太大,2010年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就把一部分拆迁工作也交给了征地办,而这也为李全民、王春喜等人的“生财有道”提供了空间。两年间,李全民、王春喜等人多次滥用手中职权,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或帮助他人批办虚造拆迁补偿协议收受贿赂,仅李全民、王春喜二人涉案的金额就高达2500万元,作案次数可见一斑。

  特征四:分赃比例“公平化”

  与个体贪腐案件相比,分赃“茶话会”也许可以算得上是组团贪腐的一道风景线。“可能是工作年资浅的原因,泉州路政的案件让我觉得触目惊心,不论是作案手法还是分赃方式都太明目张胆了。”组团贪腐者们居然会把“见不得光”的财物摆到桌面上来,让它阳光化、透明化,这让刘晶很吃惊。

  然而,让他更加难以想象的是,组团贪腐案件的分赃几乎都是在茶话会上完成,耒阳市矿征办的领导们更是将“主任办公会”变成了群策群力、合谋贪污的“茶话会”。

  2005年春节前夕,矿征办主任罗煦龙组织班子成员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上年度年终奖、政府特别贡献奖及对下属收费站点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奖等福利待遇的发放问题。因为临近年关,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按照年初制定的《超收任务奖罚办法》,矿征办下属11个税费征收站点可分得14.3万元超产奖。可是在谈到具体分配发放问题时,大家的心理很不平衡。

  “别的单位领导一张报纸、一杯茶就是一天。工资薪金、职级待遇比我们要强上好几倍。我们在这个小单位里天天与煤渣子打交道,没日没夜的,忙的时候连个休息都没有。到头来,奖金都不够过年的花销。”大家都纷纷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为了多发些奖金,大家把目光投向了罗煦龙。罗煦龙自己本身对低奖金也颇多微词,他心里也憋了一肚子的“委屈”,但他不知道这笔钱应该以什么名义发?应该从哪里出账?又应该如何去避开群众的眼光?

  经班子成员多次讨论后,大家决定:以虚假发放下属收费站点超产奖的名义,虚报超收数额,并从中截留近9万元奖金用于慰劳班子成员。20061月,罗煦龙与9名领导班子成员,以伪造资金名册重复提取机关任务奖金的方式贪污公款8万余元。

  之后的5年里,罗煦龙等人先后4次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虚假发放、伪造奖金名册、截留下属站点奖金和暗中降低下属各站点任务指标、多提超产奖等方式规避财务监管,累计贪污公款57万余元。

  在这方面,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梁国锦和第一、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岗贝片经济合作联社等社委11人及5名行贿人则更要明目张胆一些。“承担工程就要给村干部‘茶水费’。”已经成了棠溪村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而这个“茶水费”通常在饭桌上就会直接奉出,每人一份,不论在场与否,不论投出的是赞成还是反对票。拿到项目就得给红包、给“好处费”,行贿的和受贿的双方对此早已心照不宣。

  “虽说是在茶话会、座谈会上分钱,但参与的大多数都是领导班子成员,底下的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被发现,只要内部成员不会因为分赃不均起争执就行。”李惠明告诉记者,除少数情况外,大多数的组团贪腐的成员们为了维护“团结”,都选择了等比例平分赃款、利益均沾,以寻求一种“公平”而又“和谐”的状态。这种公平就像一根绳索,把大家紧紧捆到了一起,让大家的“安全感”倍增。

  “中国式过马路”心理

  然而,“公平”却不是能够让组团贪腐者们感到安全的唯一因素。许多时候,贪腐者们的安全感来自于他们内心的暗示,而这种暗示来自于周围环境。就像是许多动物都有自己的保护色那样,周围的环境与自己越接近,自己的安全性系数就会越高。

  “其实组团贪腐在某些方面与未成年人犯罪有些相似,涉案人都不敢一个人单独行动,他们的内心渴望伙伴,渴望有人共同去分担,渴望有人在一旁加油鼓劲。当然,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很重要,他们总寄希望于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刘晶说。

  李惠明也告诉记者,他曾经讯问过许许多多组团贪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每一个人我都会问他们知不知道自己在犯罪,他们都说知道。我问他们为什么知道还要这么做,他们的回答也都是‘周围的人都在这么做,不这样不就是犯傻吗?况且那么多人,法律怎么可能都一一定罪量刑?’”

  除去这些,从众心理也是组团贪腐发生的原因。凑够一小撮人就够了,与红绿灯无关。“中国式过马路”的心理在组团贪腐涉案人员身上表露无遗,也许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然而,这始终是一条不归路,他们个个对此也都心知肚明。

  “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也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并同口袋烂到一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方圆》记者,权力腐败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就是因为腐败具有很强的传习性。

  “相对于单打独斗式的犯罪活动,人们往往更容易参与到群体性犯罪活动之中,原因就在于群体性犯罪模式具有‘缩小效应’,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参与者的罪恶感。统一收受、集中管理、全员分赃,原本晦暗的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被公开化,参与者也因此而少了羞耻感。”刘晶认为,与传统的个体贪腐相比,团队成员们不再需要单打独斗,不再需要承担偷偷摸摸的心理负担。组团贪腐缩小了涉案人的道德负疚感,放纵了贪婪的欲望。

  在这样的环境下,那些原本希望洁身自好的成员往往要承受更大的心理负担,甚至会很难对犯罪行为说“不”,最终沦为同党。张建伟把这种现象比作是“劣币驱逐良币”。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些人仍然廉洁,但只要腐败的风气蔓延到一定程度,特别是掌握僚属命运的岗位被腐败者占据的时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清廉者或是受到压抑,被排斥在权力的核心系统之外,或者是受到沾染,与腐败者沆瀣一气。”

  在他看来,组团贪腐的生态圈一旦形成,守规矩的人就会得不到任何好处,相反,他们要么慢慢被周围的环境所淘汰,要么发生变异、成为生态链中的一分子。

  案件发现难、查处难

  尽管实践中涌现的组团贪腐案件多数都集中于掌握有公共权力的领域,但检察机关却只能是依靠举报提供的线索去发现贪腐、惩治贪腐,而这些举报线索常常少得可怜。

  采访中,多名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虽然组团贪腐案件的作案手法并不隐蔽,有时甚至会有些明目张胆,如泉州路政的“特别通行证”,但除了举报和案中发现,检察机关没有其他途径去获得犯罪线索。

  相比起个体贪腐案件,组团贪腐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一方面组团贪腐者们在发案前就已经建立起攻守同盟,大家统一口径、一致对外;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已经建立共同体,互相的职权间形成配合,有些证据很难查找。”北京市海淀区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告诉《方圆》记者。

  “组团贪腐案件的案发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所涉及领域行业的参与人员举报,一种是内部人员因利益分配不公而举报。这类案件查处难度比较大,在案发前受案人就已经互相勾结共同腐败,使既有的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案发后,受案人也容易形成攻守同盟,阻碍侦查。”田宏杰说。

  在组团贪腐案件中,由于嫌疑人已经结为利益共同体,他们分别利用各种手中职务的便利共同贪腐,因而所有的规章、财务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审计监管都会瞬间失灵,形同虚设。耒阳市矿征办即是如此。尽管矿征办早已安装了连接各个征收总站和分站的税费征收网络监控系统,但似乎从来都没有起过作用。

  “很多征收总站以停电、设备故障为由,不时将网络监控系统的电脑终端关闭,以私放部分运煤车通过关卡。”据报料,只要稍加打点一下,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就会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虽然组团贪腐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会互相配合,使监管部门难以渗透进去,其在案发后也会形成攻守同盟、一致对外。但对我们而言,涉案人数越多,突破起来就会越容易。就像人的五个手指一样,每个人的心理都不一样,审讯时利用涉案人的心理一一突破就可以了。”李惠明对此则有不同的见解,他告诉记者,虽然涉案人员在作案时抱着“荣辱与共”的心态,但案发后都希望自己能够有减刑情节,只要摸到一个瓜其他瓜都会顺藤出现,一个出了问题,其他人都容易被牵扯出来。在他看来,组团贪腐案件带来的困难不在于侦查,而在于发现。

  组团贪腐有放大效应

  从个体贪腐到组团贪腐,改变的不只是涉案的人数,还有贪腐的技术、贪腐的“质量”。

  “组团贪腐除了能‘缩小’涉案人的罪恶感外,还具有放大效应,而这种放大效应则是针对个体犯罪而言,群体性犯罪模式更便于扩大犯罪的规模、增加犯罪的效应。泉州路政的案件就是例证,路政系统的相关执法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不仅大规模地将超载、超限车辆放行,甚至还明目张胆地为行贿车队设计通行证。这对于个体贪腐而言是不可想象的,更是无法实现的。”

  罗猛对此也表示了忧虑,他告诉《方圆》记者,在这几年查办的案件中,许多行为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在从事犯罪行为,很多时候社会公众也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许多人甚至误认为自己是在为整个单位谋福利,好心办了错事。

  此外,还有许多人误认为“集体决策无人负责”,通过这种方式作案几乎不会有任何“风险”,“渎职”“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也都没有办法处理这种情况。即使是案发,也属于单位犯罪,只需对单位处以罚金、对主要领导处以刑罚即可,其他人则是高枕无忧。事实上,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广泛关注,让“好心者”别办“错事”,让“无知者”了解“真相”。

  那么,集体决策能成为他们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吗?答案是否定的。

  田宏杰告诉《方圆》记者。“从司法实践来看,对组团贪腐成员们定罪一般都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私产罪等等,与普通的贪腐类犯罪并无太大差异。”因为组团贪腐只是贪污腐败现象的一个子集,刑法中并没有哪个条文是针对“组团贪腐”这一现象而设计。

  “法院在判决时,‘集体’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情节,对‘定性’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李惠明说。但是组团贪腐相对于个体贪腐的在量刑时也有其特别之处。那就是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它是全部成员的犯罪数额之和,而不去单独计算每个人。其实组团贪腐就是普通的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区分主从犯也都遵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罗猛表示。

  到了不可不治的地步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从个体贪腐到组团贪腐,单个的权力一点点被积聚,当这些权力足以构建整个权力系统时,原本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便会就此发生逆转,黑白颠倒。

  抱团贪腐的趋势让刘晶非常担忧。“这是比个体腐败在更深层次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它的可怕就在于,你没有办法去反抗你所在的单位。”

  在这种“权力运行机制”的笼罩之下,人们将丧失是非对错的判断能力,取而代之的则是一颗习以为常、麻木不仁的“冷峻心”。在这样的体制之下,每个人心里都会如此盘算:同流合污与出淤泥而不染相比较,哪个更适合自己的生存与发展?

  “开始不习惯,后来就慢慢接受了,也就是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做了,我不做会显得不合群。整个单位的人只要在职权范围内,每件事都想法搞些钱,不搞钱就不正常了。”代军峰是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他被指控贪污受贿约800万元,然而这个数目对于他家的工厂来说却只是“九牛一毛”。

  “进了这个贪腐的圈子,不贪就成了另类,不贪就得受排挤,不想贪也得贪。”他自己如此解释,而他贪污受贿得来的800万元及至案发都没有动过一分一毫。

  “最可怕的就在于那些掌握权力的人一个个地被腐蚀,一个个地被卷入到犯罪共同体的运作之中。”在杨建顺看来,道德的集体沦丧才是组团贪腐现象中最为致命的一击,它一点一点地扭曲着官员们的权力观、价值观。“周围的人都在滥用权力,不滥用权力就成了傻子、成了另类。组团贪腐现象的逐步蔓延就会形成这样一种腐败文化:廉政者无立足之地。”组团贪腐者所形成的合力会让制度大厦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如同洪水猛兽般袭来。

  “权力腐败的普遍性是社会道德式微的结果,它反过来也会进一步造成社会道德的沦丧,社会道德的沦丧又反过来减轻了人们对腐败的道德压力,出现良心结冻的心理现象。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官员们的道德感会变得麻木。”张建伟认为,当非法利益的诱惑占上风时,腐败就到了“不可不治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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