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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行贿犯罪,三种观念须改变

[日期:2010-06-1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曹有东 [字体: ]

  ■改变在查处贿赂犯罪时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 

  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及打击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受贿案件的查办上,形成了只查受贿忽视行贿的“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事实上,有行贿才有受贿,只有打击行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受贿犯罪。 

  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把查处受贿犯罪同查处行贿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打击贿赂犯罪时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惩治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最终使那些行贿人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改变为了侦破受贿案件而对行贿犯罪不予查处的观念 

  由于受贿犯罪的证据大多是“一对一”,取证比较困难。故办案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大多从行贿人入手,有时为了突破案件将行贿人以“污点证人”对待,以免除或者不予处罚为条件来鼓励其揭发贿赂犯罪行为。这样做的结果虽然有利于受贿案件的侦破,但很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行贿案发后只要主动交代积极配合,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客观上助长了违法犯罪的投机心理。 

  这就需要我们改变观念,避免过分依赖行贿人去查办受贿犯罪。在查办受贿案件时,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正确选取突破点和时机来掌握侦查主动权,而不是滥用司法裁量权,无原则地随意给予行贿人承诺和“豁免”。 

  ■改变因对行贿人同情而“宽纵”行贿犯罪的观念 

  有些人对行贿犯罪抱有一定的同情和宽容,认为其是“受害人”,实属迫不得已,情有可原。这种错误认识也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一些办案人员。其实,除少数被动行贿人外,行贿人并不值得同情。首先,行贿人犯罪动机明确,就是为了以少量的投入去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其主观恶性并不亚于受贿人;其次,行贿行为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腐蚀性,危害极大,许多受贿人正是在行贿人不断地拉拢、诱惑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第三,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所以,我们应该改变对行贿人宽纵的观念,在办案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严格适用法律,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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