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力度太小,对犯错误的公职人员处罚力度太小。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明确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那么这意味着即使在责任范围内出事了,也不会离开官员系统,这只是相当于一个职位的调动,一年后又能恢复原职甚至得到提拔,这种问责可能被流于形式,达不到问责的目的 。
3、建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加入问责处理的时限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限。
4、建议尽快出台《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实施细则 》,将处罚给予量化,便于操作和社会监督。
5、希望能够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北京市纪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