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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知识简答题(9)

[日期:2009-08-01] 来源:烟台工商廉政专栏  作者: [字体: ]

16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在条例规定中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答: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62、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16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164、《党内监督条例》对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作了哪些规定?
 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165、《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诫勉谈话作了哪些规定?
答: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166、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答: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67、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违纪行为有哪些:
答:(1)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3)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168、《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处分的期间各为多少个月?
答: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169、《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分?
答:(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70、《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应当从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71、《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2、《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3、《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4、《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5、《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6、《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答:(1)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77、《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78、《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79、《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180、《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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