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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知识问答6

[日期:2009-08-01] 来源:连云港市纪委  作者: [字体: ]

71、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纠正乡镇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走读”现象的若干规定》对乡镇领导干部提出哪些要求?
    
     答:《若干规定》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间,除星期五晚上外,要“五天四夜”住宿在任职乡镇(出差、开会等除外),因私离开任职乡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每天(含公休日、节假日)24小时都要安排领导值班;乡镇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解决问题。
    
     72、党政机关不准到哪些风景名胜区开会?
    
     答: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73、省直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如何报批?
    
     答:根据粤办发 [1999]18号文,省直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每年11月前将翌年的会议分别归口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省直党群系统单位召开的,需请市、县委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由部门专题报请省委办公厅审核,经省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委分管领导和省委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召开;省直政府系统召开的,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经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才能召开。
    
     74、举办重大庆典活动如何报批?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发[1997]10号),市一级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县一级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举办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同级秘书部门统一安排,领导同志不要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活动人数超过200人以上,或活动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庆典活动的范围。
    
     75、举办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如何报批?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2)省直党群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委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分管的省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3)省直政府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常务副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批准。(4)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省委办公厅备案。
    
     200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各种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检查、评比、表彰、调研活动的通知》(粤办发[2001]25号)规定,省直单位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批准后,下发通知时必须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备案。
    
     粤办发[2001]25号文还规定,省直部门组织到市、县开展大型调研活动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到部分地区的调研活动,由省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全省范围调研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76、对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关于继续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规定的,一律不准改建、扩建或新建,也不准以建业务楼、综合楼的名义或以直属单位及其他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一律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77、新建、扩建办公楼的审批程序如何?
    
     答: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严格控制新建和超标准装修办公楼,不准用财政性资金兴建办公楼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现有办公楼经鉴定属危房以及新增机构确有必要新建、扩建办公楼的,必须严格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一律报省计委审批;凡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或搞计划外工程兴建办公楼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78、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提出哪些规定?
    
     答: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2000年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五项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平共处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外的任何账册。(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进一步提出“两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200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企业领导人员提出新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7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哪些重要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
    
     答: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1)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80、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如何向职代会报告?
    
     答: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代会及其常务执行机构或股东代表大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1、我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提出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省纪委等6个委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3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必须在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已有;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份、红利等。
    
     82、列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申报范围的收入包括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个人收入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费;承包或承租经营所得;股票、集资(分红、利息)所得。其中,工资、奖金部分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应领导数减去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年终按利润情况提成所得奖励也应纳入申报范围。
    
     83、2003年我省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主要抓好哪几项工作?
    
     答:主要抓好11个方面工作:(1)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放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4)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5)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6)严格控制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大力精简会议。(7)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8)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9)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10)通过改革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11)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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