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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知识问答3

[日期:2009-08-01] 来源:连云港市纪委  作者: [字体: ]

 21、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哪几个等次?考核分哪些步骤?
    
     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好、较好、差3个等次。考核分自我评定、群众测评、党委(党组)意见、上一级党委(党组)审批等4个步骤。
    
     22、如何组织实施责任考核工作?
    
     答:责任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省责任制办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地级以上市、省直局以上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的情况。
    
     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3、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4、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六个追究重点”是指(1)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6)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25、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责令检查、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责令停职检查;(4)免职重新安排工作;(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6、什么是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9、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答: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者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30、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也称为“干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2、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3、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5、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何种情况追究集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37、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理?哪些情节要从重处理?
    
     答:有下列情节可以从轻处理:(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3)其他需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
    
     有下列情节要从重处理:(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38、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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