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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法修正案(七)》系列之五——斡旋型受贿罪新主体问题探析

[日期:2009-08-01]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是“两高”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为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方针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

  为帮助广大网友准确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韩耀元与4月10日上午就相关问题回答了网友提问。

  访谈摘要

  ●近年来一些贪官被不当轻判 两高《意见》出台利于严惩

  ●两高《意见》并非贪官救命稻草 “从轻处罚”不能走偏

  ●贪官“立功”如何打假? 专家:要具备三条件 必须查证属实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直受到大家关注。今天,我们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韩耀元就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提问。

  [[韩耀元]]: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的关注!下面我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一下解读。

  [韩耀元]:为了依法从因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针对查处职务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规定的自首、立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利于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分子,加大打击的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促使《意见》出台

  [网友味多美]:请问检察官,这个《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韩耀元]:大背景就是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待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各地认定标准不一,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待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从而,不恰当地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要严格依法适用《意见》 正确掌握从轻的幅度

  [网友菊花台]:如何确保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的好政策不走偏?

  [韩耀元]:一是要严格依法适用《意见》,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应该判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必须在5年至10年之间量刑,而不能在5年以下量刑。

  第二,要正确掌握从轻的幅度。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坦白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待犯罪事实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来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的大小。比如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是判6、7年还是判5年,要综合考虑。

  第三,《意见》对“坦白”规定的酌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相对要小一些,而且可从轻可不从轻,不是一定要从轻。应当从轻处罚的,从轻幅度可以大一些而且一定要从轻。

  [网友白白纸]:“退赃"与"追赃"的量刑将有什么区别?

  [韩耀元]:退赃和追赃对职务犯罪的量刑是有作用的,根据《意见》的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该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如果是犯罪分子或者是亲友主动退赃的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更大一些。
 “两高”《意见》并非贪官救命稻草

  [网友公主夜未眠]:对不少贪官因一些原因从轻处理了,此次《意见》的出台我们网友是极力支持的,但我们担心,这会不会成为贪官从轻处罚的又一救命草?

  [韩耀元]:救命稻草一词用在这里不太合适。《意见》为依法惩治贪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为依法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实践中对自首立功认定的随意性,有效防止贪官被不适当的从轻处罚。同时《意见》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严方面,比如《意见》对自首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比如《意见》对立功明确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其他人所谓的“代为立功”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揭发的他人犯罪,必须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否则也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据立功的线索材料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或者是本人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或者他人违反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或者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所有上述规定都体现了从严的精神。

  [主持人]:犯罪分子要想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怎样才是正确道路?

  [韩耀元]:从轻方面,比如《意见》对自首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的,或者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待其他同种罪行的,也都认定为自首。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规定可以酌情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都体现了从轻精神。当然了,犯罪分子要想获得从轻减轻处罚,那么选择自首立功坦白以及积极退赃,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认定立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网友机器猫妹妹]:一些贪官的关系网比较复杂,一旦其东窗事发,有些人总是想尽各种招数为其开“立功”假证明,请问如何“打假”呢?

  [韩耀元]: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考虑“自首”、“立功”情节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这些量刑情节已经成了极少个别落马贪官的“护身符”。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认定立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二是对立功的材料或者行为要有具体指向或者起实际作用,三是立功的材料必须查证属实。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立功造假。

  [主持人]:感谢大家的参与,大家提的问题很多,但由于时间关系来不及一一回答,我们将会对网友的问题继续关注。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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