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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日期:2009-07-31] 来源:亿法通  作者: [字体: ]

[标  题]国家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颁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6.24

[有 效 性]有效

[全  文]    国家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1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落实中央〈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林发[2004]13号),按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以及“坚持从严治党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要求,结合林业建设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强林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责任内容和责任分解

    第一条  国家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指导责任。局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家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和措施,提出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严肃党纪政纪,加大预防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组织对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履行党风廉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六)组织实施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及林业行业执法检查,指导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廉政审核、廉政谈话、轮岗交流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党外监督机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八)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及时了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研究和部署,督促检查落实。要经常听取分管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工作汇报,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与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协商,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规定主动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司局、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班子成员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单位的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廉洁从政水平。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管人、管钱和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行为规则,确保权力在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之下运行。
    (五)按规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和廉政考核,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针对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六)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情况。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除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外,还应按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工,承担各自的责任:
    (一)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局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制度、措施的制定和督促、落实;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和廉洁自律检查、考核;按照党的隶属关系查处党组织和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组织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二)局人事教育司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监督工作,提出干部监督的意见和方案,制定监督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和廉政考核,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以及干部行政处分有关工作等。
    (三)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承担组织全局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牵头制定全局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对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机关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清理“小金库”和账外账等工作的情况。
    (四)其他单位归口组织实施业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会议、文件制发、公务接待等廉政规定的督促落实,承担林业部门行风建设和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局植树造林司负责全国造林工程的执法检查,督导检查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局森林资源管理司负责全国林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及督导检查全国木材检查站的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部署、检查归口(属)管理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负责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督导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系统(含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的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局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国森林公安执法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督导检查森林公安部门的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局行政许可、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和廉政制度建设,并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科学技术司负责林业科技成果评审、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廉政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局国际合作司负责局出国团组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
    局机关服务局负责局机关干部住房、购房、公车使用及公用物资设备管理等事项的廉政监督工作。
    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和质量监督,督导检查全国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督导检查全国基层林业工作站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稽查工作。
    局审计中心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领导干部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有关部门部署、检查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其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廉政监督。
    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配合国家林业局和有关省林业厅(局)负责所属办事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廉政法规、纪律和要求,严于律己,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的对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局机关处以上、直属单位科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内容。
    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贯彻上级反腐倡廉指示精神情况;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廉政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组织实施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对单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考核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抓落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各项廉政规定情况;述廉情况;分管部门和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其他党政干部:主要考核对分管的业务和工作有没有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及要求;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中是否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没有不廉洁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
    国家林业局党组统一领导全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工作。具体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会同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局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实施,并对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四)考核的时间及方式。
    考核一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平时也可以进行检查和专项抽查。考核一般与干部年终总结述职、民主生活会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个人述廉、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核成果的运用。
    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单位整体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为评比先进的基本条件之一;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其本人考评、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单位半年、年终总结的内容。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同时述廉;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当给予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以批评教育: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能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部署安排,不组织检查、考核;对上级交办的反腐倡廉工作事项不认真办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2、对群众反映有一般性不廉洁行为的下属干部不进行批评教育,不制止,不谈话提醒,听之任之的。
    3、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不按照规定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廉及落实责任制考核的。
    4、不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不关心、不及时处理的。
    5、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不及时纠正,不如实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重大问题不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直接管辖或分管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审批、选拔任用干部、资金使用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等重要工作事项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授意、默许下属单位、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金、计划工程项目、设备物资调拨以及上级荣誉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利用公款滥发钱物、请客送礼、奢侈浪费的。
    4、对直接管辖的单位、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失教失察或知情不管、压案不报的。
    5、对直接管辖或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阻挠、干扰、对抗上级反腐倡廉工作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执法、监督部门查出的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对存在的廉政问题不认识,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拒不整改的。
    2、推卸、转嫁个人应负的责任的。
    3、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凡因领导失察、疏于教育和管理等发生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的责任外,同时还要追究其同级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的责任。
    (五)领导干部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条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有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集体作出违法违纪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根据各自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员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严肃执纪、违纪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定性量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分级负责,按职责分工办理,对需要进行批评教育的,由党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人事部门。

    第十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责任追究受到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考核评优及评选先进;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林发[1999]16号)、《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林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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