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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须知--“天理、国法、人情”

[日期:2009-07-31] 来源:龙城新视野  作者: [字体: ]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自古以来秉承的执法理念。古代判官办案的最高原则,就是依天理,循国法,顾人情。

所谓“天理”,就是讲社会公德,天地良心,是指社会约定俗成的向善的一面,“赡养老人”是天理,“护犊情深”是天理,“扶危济贫”也是天理,但它没有强制性。

所谓“国法”,就是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的,都具有很强的威慑与制约作用。

所谓“人情”,就是人们生存的现实之道,就是人情世故。红楼梦中有幅很有句的对联叫做“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可见人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规则。

在古代人心目中,“天理”是最高的,是不能违背的。比如,国人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伤天害理”、“天理不容”。“国法”的地位要次于“天理”。“国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天理”。中国传统文化里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用“国法”的眼光来衡量,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界定。这些梁山好汉,基本上都有偷盗、抢夺、抢劫、打架、伤人放火甚至杀人的记录,而且非法持有枪械,处处和合法政府作对。因此,如果依据“国法”,从个人来讲,恐怕都要有刑事责任的承担;就整体而言,那肯定就属于非法组织了。但是,为什么梁山好汉无论从个体还是整个组织,在中国百姓心目中一直具有至高无上的、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违背“天理”而缺少正当性,不具有法律的权威,当然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可见,在中国古人的理解中,“天理”是要高于“国法”的,“国法”要取得正当性,需要服从于“天理”。这也就是所谓“恶法非法”的道理。制定、适用“国法”时,要考虑“人情”。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不是能够很清楚地区分什么是“天理”、什么是“人情”,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天理”和“人情”也是一种规范。无论立法者还是适用法律的人,都需要既考虑“天理”,也考虑“人情”。总结起来,天理大于国法,国法大于人情。有时侧重点不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同,追求的结果也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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