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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温州官员“购房门”为何关不上?

[日期:2009-06-1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吴焰 [字体: ]

  本以为随着处理结果的公布,“温州购买安置房”事件将被画上句号。谁曾想,这句号眼下竟变成了大大的问号和惊叹号——近日,面对有关方面作出“补差价”的处理决定,卖家和买家都不愿补交这笔“冤枉钱”,买房者甚至把事情告到了市纪委和政府。原来的“购房门”又升级为了“差价门”。

看来,这个最初被温州有关方面指责为“小题大做”的购房门事件,还真无法“小事化了”了。

    3月下旬,网友爆料称,掌管政府房源的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曾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以大大低于市场商品房的价格,将143套房子以安置房的名义销售给了关系户。此事经温州市委市纪委查证后确认,并在一个多月后公布了处理决定。旧城改建指挥部一名负责人被立案,成为此次事件中唯一落马的人员。而作为“纠错”措施之一,政府对“问题房”当年市场价重新评估,并要求购房人须于6月30日前补缴房款差价,每平方米约3000元。

    波澜因此而起——许多房屋在这四五年里早已易主,甚至是多次易主。击鼓传花之下,最后的持花者是通过房屋中介、以市场价受让安置房的“下家”,他们还要为此埋单?

    不过,就算温州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情最后的“接花者”,并最终找到某种办法补足这些差价,这扇“购房门”就真的可以关上吗?

    在温州官员购房门事件的后续处理中,公众一直不肯“大事化小”,不断追问:为什么对官员低价购房的行为,有关方面一直避而不谈、不肯定性?为什么整个事件中,只有一个“擅自决定”拿出多余房源出售、“擅自决定”出售价格的指挥部负责人受责,那么多购房户,补一下差价就可轻松免责?

    按照法律专家的看法,“购房门”事件中的官员已有受贿之嫌:两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明确了十种新的受贿形式,其中就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并且为请托人谋取私利,以受贿论处”。

    至少到现在,公众始终没有看到这些官员关系户们,承担经济处理以外的任何连带责任,甚至连经济上的处理也只是补差价而非惩罚性质。这是不是会让更多人感觉:原来法不责众;原来,低价购房即使被曝光,不就是没赚着便宜但也没大“损失”,有啥可怕?

    这样的结果才可怕。权力在各种领域里的寻租现象,正由过去的明目张胆变得日渐巧妙隐晦。因此就更需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使得有权者不敢、不想、不能滥用。(吴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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