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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应防止过犹不及

[日期:2009-06-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郑远柱 [字体: ]

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统称“四个一票否决”,在干部评先表模、提拔使用和单位文明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拥有否决权。“一票否决”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一票否决”的威力,使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抓得更具体、更落实。

    但从目前基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况来看,有惩罚过度的现象。比如一个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恶性事件受到党政纪查处的;领导班子集体违纪受到立案查处,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等等,则对单位的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再评优评先。在文明单位创建、争创单位荣誉称号中,也会因此被“一票否决”,直接影响职工经济利益。人们形象地称为一人得病、全体吃药。

    另一方面,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单位“捂盖子”现象的蔓延,影响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有的单位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后,对外隐瞒不报,立足内部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单位非但不主动向执法执纪机关报案,反而在相关机关前来调查处理时不积极配合、或请求免予处理,或以影响稳定、影响工作、保护干部为由说动上级领导出面打招呼。怕的就是单位人员被查处后,影响单位考核、影响领导政绩、影响职工收入。

    笔者认为,一个单位内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是复杂的社会、管理、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位管理、制度的漏洞,只是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环境条件之一,并不会必然导致行为的发生。而且纳入“一票否决”的有些违法违纪行为,纯粹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与单位的职权无关。从客观规律讲,社会上一部分人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是必然的,单位内外的教育、管理、制约、监督、惩罚再严,也不可能杜绝其发生。就如刑事法律设定的处罚相当严厉,每年刑事案件的发生仍然有一个较大的数量一样。既然不能寄希望于严厉的管理来杜绝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发生了违纪违法行为也就不能过度追究单位管理责任。“一票否决”操作中有时出现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将责任扩大化,让没有责任的人为别人负责任。

    因此,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防止过犹不及。属于个人的问题,否决个人;属于单位整体的问题,否决单位。

    (作者系中共湖北省巴东县纪委 郑远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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