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也同样要予以问责。《办法》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明确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问责方式。其中把“责令公开道歉”写入问责办法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从重问责: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