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湖北公安县发文摊派烟草调查:以专卖为名捞税收

[日期:2009-05-1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余飞 [字体: ]

    湖北省荆州市的公安县卷入“红头文件”摊派烟草指标风波,让人们窥见湖北省假烟草专卖制度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的一些内幕。从记者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在湖北省的这种现象,在全国也许并非此一例,其背后更深层的原因足以引人深思。

    烟草专卖计划的“面纱”难揭

    在荆州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一个词组是:烟草专卖计划。

    因为烟草专卖计划里没有列入湖南烟,所以要打击;因为烟草专卖计划中有销售数额,所以要完成。

    烟草专卖计划里面有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是依据什么制定的?

    “计划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定的。”荆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在荆州市的采访过程中,群众多表示,更习惯抽湖南烟。

    荆州市烟草专卖局的答复并不能揭开烟草专卖计划的“面纱”。记者将这些问题传给了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并约定了采访时间。

    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后,记者按约定时间来到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时,但是却被告知:不接受采访。

    该局何以变卦?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问题暂时不便答复,因为公安县“红头文件”一事正处在社会关注的焦点位置。

    这个“答复”,让记者想起了荆州市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的话:“这个事情,你不去碰它,就没有什么。你要是去碰它,那就是大事。”

    当真如此吗?碰了之后要出什么大事?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与记者交谈时,“私下”流露出了一些观点。该工作人员认为:烟草行业,不管就工业来说,还是就商业销售来说,都是利税大户。我国自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获得了事权,但是财权缩小了。要增加地方财政税收,必然要抓紧利税大户,烟草行业首当其冲。

    他举例说,湖北省原有15家烟厂,分散在一些地市。省政府将这些烟厂合而为一时,过程是比较曲折的。因为没有哪一级政府希望将烟厂交出去,因为这样一来,无疑就等于失去了一大笔税收。

    据相关人士介绍,在湖北省烟草生产企业整合前,湖北广水烟厂一年的利税是5000万元。整合后,省政府每年向广水市财政拨款5000万元作为补偿。如此这般,尽管经过很多曲折,湖北烟草行业终于整合起来了。

    “烟草专卖制度利国利民,是个好制度。但是因为烟草税收大,有烟草企业的政府当然要支持本地的烟草品牌”。

    在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记者看到一份2004年印发的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004年度市州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兑现的通报》,文件称:为加快烟草行业的发展,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卷烟行业年工商利税100亿元的工作目标,省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初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卷烟市场秩序加强卷烟销售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55号),并由省财政厅制定了《市州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办法》(鄂财企发〔2004〕8号)。

    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对2004年度市州人民政府支持烟草行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兑现的通报》里,记者发现这么一组数据:2004年,全省烟草商业销售卷烟173.24万箱,完成年度计划的99.56%;省产烟销售155.4万箱,占总销量的89.7%。此份文件,似乎可以窥见湖北省对烟草行业,尤其是对省产烟之重视。

    烟草专卖与反不正当竞争

    “烟草专卖制度本身没有问题,是为了禁止烟草消费。”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前坤说:但是,烟草专卖法是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主体、对象进行规定,并没有规定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销售额。政府制定烟草销售额,就有违法行政之嫌。

    秦前坤分析:由于烟草行业利税大,政府希望支持本地烟草企业,但如果因为这个原因,用制定烟草专卖计划的权力,将外地烟草品牌不列入销售计划,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不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其约束对象都是企业,而非政府。”秦前坤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烟草专卖制度属于反垄断法的例外条款。“这个例外有没有修改的必要,值得我们思考。”

    有法学专家认为,烟草行业本就属于垄断行业,烟草专卖法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卖管理的权力,政府部门从经济利益出发,利用这种权力,扶持本地烟草企业,其本质就是在制造地方贸易壁垒。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sosofa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4 queries,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