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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快递企业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

[日期:2009-04-2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赫南 [字体: ]

有代表建议修改邮政法修订草案及刑法有关条款

  增列“快递企业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郑赫南)“邮政法及刑法在设定相应处罚时,不应遗漏快递企业工作人员。”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密封研究所所长宋心仿建议草案二审稿和刑法作出相应修改,将“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增列为有关罪名的犯罪主体。

  草案二审稿第七十条规定:“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宋心仿认为,鉴于邮政法草案允许快递企业经营部分信件的快递业务,这一条的“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改为“邮政和快递企业工作人员”,“邮件”应改为“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主体也都是“邮政工作人员”。宋心仿建议刑法及其他配套刑事法律法规也作出相应修改,将“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纳入侵犯通信自由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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