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月23日电(记者胡锦武)由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朱磊近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同时受审的原萍乡市中院民事二庭庭长彭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原萍乡市中院民事二庭正科级审判员柳萍被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2年期间,时任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二庭庭长的朱磊,伙同柳萍等人两次私分拍卖公司交来的拍卖佣金返还款共计7万元,朱磊、柳萍二人各分得7000元。此后,朱磊又先后两次在审理案件中给予他人“关照”,并收取贿赂5.8万元。2004年3月,时任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庭长的彭军在对某拍卖公司“关照”后,收受贿赂1万元。
由于法院认定朱磊具有自首情节,并与彭军均有积极退赃表现,柳萍具有自首情节且受贿金额不满1万元,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