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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开区官员涉嫌私吞100万好处费

[日期:2008-11-07]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莫雪庆 [字体: ]

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张绍荣帮好朋友借钱3000多万元后,私吞百万元好处费,被检方指控为受贿。昨日(3日),该案在市五中院开庭时,辩护律师认为这笔钱是民间借贷,不算受贿。

    焦点

    中间人收下百万元

    今年40岁的张绍荣曾是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检方指控:2006年7月,刘某要在经开区开发一个滨江楼盘,希望老乡、时任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张绍荣能帮忙借3000万元,3个月归还,并表示有酬谢。张绍荣先找了两个房产老板,都遭到拒绝,就找到在该辖区有工程的房产老板张某和陈某。当年9月12日,这两家公司借给刘某3500万元,刘某答应给100万元好处费。

    由于张绍荣说陈某要50万现金,当月15日,刘某的妻子与张绍荣一道,从银行取出50万现金,并将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一并交给张绍荣。张绍荣将这100万元拿回办公室,放进保险箱。之后,他到欧洲豪华旅游,花掉50万元现金。今年5月,张绍荣被调查时交代了这件事,并于头一个月退还银行卡。

    2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张绍荣的上述行为属于受贿,此外还指控他在2006年、2007年春节收受陈某1.8万元“过节费”。

    辩方

    只能算是民间借贷

    张绍荣的两位辩护律师称,刘某跟张绍荣是老乡和朋友的关系,并无职务上的请托,没有权钱交易,只有借钱人陈某和张某跟张绍荣有职务上的请托关系。既然无职务上的请托,刘某拿钱给张绍荣就不算行贿,张绍荣也不是受贿。张绍荣帮他向陈某、张某借钱,就只是民间借贷关系。另外,这100万元是给被借款人的,并不是给张绍荣的,他也就不是受贿。

    控方

    利用职务就算受贿

    “如果他不是土地储备中心主任,能一口气借到3500万元?”检察官称。

    检察官还称,张绍荣之所以能向陈某和张某借到钱,是因为二人对他有职务上的请求,张绍荣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违规将工程款3300万元划给张某的公司,划给陈某的公司4500万元。另外,张绍荣拿到100万元后1年7个月都没有退还,还将其中50万现金挥霍,这就证明他利用职务之便帮人借钱,最后占有百万元好处费。这就是受贿。

    张绍荣表示,他曾经把钱拿给陈某,但陈某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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