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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局级官员落马敲响惩防立法腐败警钟

[日期:2008-11-0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字体: ]

 在诸多的腐败行径中,立法腐败悄然显现。近来数位司局级官员因涉嫌立法腐败,或被“双规”,或被刑拘,向人们敲响了惩治和预防立法腐败的警钟。

    立法腐败比用人腐败危害更甚

    立法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腐败行为,它既有一般腐败案件的普

遍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立法腐败者大都是具有专业水平的官员。早期的有些贪腐者是不懂法、不明纪而犯法违纪,之后的有些贪腐者是懂法明纪而犯法违纪。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某些贪腐官员已具有很高的学历,并在本行业中已成为行家里手,甚至具备了专家水准,他们不但懂法,而且堪称专业高手。他们利用独当一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在立法领域开后门、留后路,掩耳盗铃地将腐败浸润到立法的某些隐晦的、不易被常人察觉的层面。

    其次,立法腐败者大都是在关键部门或要害部门的官员。这些立法上的贪腐者多是占据大量信息,拥有统摄某一行业的巨大平台,具有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拟订或解释权力的人。在拟订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时,他们往往采取对下垄断、屏蔽流程和信息,对上利用程序或环节的疏漏蒙混过关等多种方式使法条出现漏洞。

    再次,现在的某些贪腐者走出了纯粹的权力部门,步入立法领域。此前的贪腐多是高发于有职权的群体中,更确切地说是多发于有实权的群体中,往往更常见于执法层面。立法层面在过去看似清水衙门,腐败几率甚低,经常被人忽视。但现今的立法腐败打破了人们过往的观念,使腐败以更隐蔽的方式走向立法领域。

    最后,立法腐败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领域都将为其覆盖,而该领域的守法者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剥蚀。过去用人上的腐败往往被视为深层面的腐败,而今立法腐败的危害则有过之而无不及。贪腐者以冠冕堂皇的手段从立法源头到执法、守法的深处为所欲为地腐蚀国家机器,侵害公民利益。

  惩治和预防立法腐败的对策

    立法腐败危害之深、负面影响之广,警示我们认真借鉴国外经验,深入研究我们的惩防对策。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并造成立法有可能失衡的状况。为此,许多国家先后制定法律法规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以美国为例,美国议会通过《游说信息披露法》以及《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和《院外活动公开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法游说行为进行规制。这些法律要求游说立法的信息必须公开化,游说者和议员双方都要随时披露信息,游说行为要暴晒于阳光之下,否则将予以不同程度的高额罚款。同时,禁止一些游说集团或个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以政治捐款为名对立法者进行诱惑。西方国家不但非常注重对立法成型的过程与程序的监控和限制,而且对立法者本人以及家属的监督甚是严格,同时加强对利益集团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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