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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解读

[日期:2008-10-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庄永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围绕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曹建明

    依法纠正裁判不公 五年提出抗诉17104件

    A.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 
    B.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 
    C.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检察机关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104件;收到法院审结案件8948件,其中改判383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812件。 

    这是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报告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透露的。 

    据曹建明检察长介绍,为了及时纠正裁判不公,检察机关采取了三项举措: 

    加大审查力度,及时发现错误裁判。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实行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及时答复。2003年以来提出抗诉的案件中,采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1711件。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坚持把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重大、复杂抗诉案件,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上级检察院实行挂牌督办。一些地方设立办理抗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办案组,推动抗诉工作深入开展。在提出抗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从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 

    严格抗诉标准,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从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把关。严把抗诉条件关,要求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确有抗诉必要;对虽然量刑偏轻但属于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抗诉,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抗诉审查关,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抗诉前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对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的,依法撤回抗诉。严把出庭支持抗诉关,认真制作抗诉文书、准备出庭预案,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法院认同。几年来,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撤回抗诉率比2003年下降8个百分点,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上升10个百分点。

    依法纠正程序违法 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

    A.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 

    B.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C.五年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共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如是表示。 

    记者在报告中看到,为保证程序公正,检察机关确立了三个监督重点: 

    一是加强对庭审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法庭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认为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建议休庭;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还制定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二是加强对审判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监督。对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未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影响其依法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的;裁判文书未按规定时限送达,影响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的;以及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三是加强对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监督。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高检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了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落实这一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推行与看守所信息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对超期羁押情况定期通报,对超期羁押线索逐件督办,坚决遏制超期羁押问题反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审判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

    突出对死刑案件的审判监督 严格控制慎用死刑

    A.从2006年起,加强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 
    B.不断探索和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社会广泛关注”。曹建明检察长报告工作时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死刑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为依法慎重适用死刑,检察机关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从2006年起,死刑第二审案件逐步实行开庭审理。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调整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认真审查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依法支持正确的抗诉,及时撤回不正确的抗诉,并通过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因素,提出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等意见。三是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定罪依据的,依法建议发回重审,防止发生冤错案件。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省级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死刑案件、受理死刑案件申诉、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工作,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1074件纠正意见监督违法减假保、暂予监外执行

    A.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 

    B.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发现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 

    C.从2005年开始,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重点监督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较突出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共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透露的这一组数字反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据曹建明介绍,为了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2002年以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检查,发现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均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纠正。 

    针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往往发生在一些身份特殊的罪犯身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部署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畅通申诉受理渠道 2003年以来立案复查9337件

    A.2003年以来,高检院共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案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 

    B.2003年,检察机关共复查服刑人员申诉案件2411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依法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重点之一。2003年以来,高检院共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案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 

    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表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坚持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积极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努力缓解申诉难的问题。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并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多次上访案件作为重点之一,共立案复查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为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共复查申诉案件2411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注意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对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对申诉人因长期上访和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分子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388名审判人员被依法查办

    A.2003年至2007年,共依法查办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388人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2003年至2007年,共依法查办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388人。”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透露的这一数字,显示了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刑事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成效。 

    据了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不断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同时,坚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能力,查办了一批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有力维护了司法廉洁,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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