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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法严格禁止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日期:2008-10-24]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婷玉 邹声文 [字体: ]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增加了有关规定,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措施等方面完善了事故处置机制。

  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如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食品安全法草案应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按照草案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为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此外,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进行封存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同时还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按照草案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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