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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让诉讼监督“硬”起来

[日期:2008-10-0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庄永廉 [字体: ]

分组审议现场胡晓君摄

    

    “应到63人,实到47人,符合法定人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全票通过”,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一项新的人大决议诞生。决议一出,引发舆论积极评价:“专门对检察机关的某一项工作作出决议,这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是第一次。”

    出台背景: 人大如何监督司法

    决议究竟是如何酝酿出台的?9月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现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的发言吸引了在场所有的人。 

    “这个决议的出台,是人大监督的题中之义,是人大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杜德印这一精辟的概括提醒人们,人大推动这项工作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深思熟虑”。 

    杜德印讲起了事情的缘起。他说,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后,明确了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但是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十分强烈,人大经常接到各种来信,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强烈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然而,“如何加强”,却需要我们去破题。

    “既然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人大为什么不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来推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在杜德印看来,人大完全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以发挥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作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维护司法公正,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为此,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们对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共8个院进行了调研。”全程参加调研工作的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赵志建说,从立案监督、监所监督、民行监督、审判监督到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人大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调研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对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及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还不完全清楚;司法机关内部在思想上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有关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阻碍、质疑、应付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娟寥寥数语点出了诉讼监督目前所处的状态。 

    “这并不代表检察工作没有成效,恰恰相反,人大对检察工作的评价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这个现状说明加强诉讼监督不是检察院一家的事。”赵巨鹏、吴世雄委员评价说,司法公正关系人心的向背,人大出台决议,找到了人大监督的着力点,是人大对司法工作如何监督的一次“破题”,更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

    监督重点: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

    “决议共有七条,主要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赵志建解释说,决议第一条开宗明义,要求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 

    “决议尤其强调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尤其是诉讼活动中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赵志建还特别提醒记者注意这一点。 

    “诉讼监督工作也不是泛泛推进。”李小娟在作有关决议的说明时点明,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行政审判方面,法律监督更为薄弱。 

    杜德印分析说,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但是民行案件的审理是个等腰三角形,由法官、原告、被告三方构成,案件的审理在法院内部就可以完成。“对民事行政案件,是很少见到有国家权力对它监督制约的一个领域。”汤维建委员直言不讳。 

    针对现实,决议指明了诉讼监督的重点———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决议对诉讼监督不光是支持,它还为诉讼监督选择了一个突破点,就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杜德印语重心长地寄语检察机关,要探索出不同于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途径。

    被监督者: 及时反馈,不得推诿、应付

    “针对公安机关、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接受诉讼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决议也明确规定了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李小娟在作说明中表示。 

    记者看到,决议的第五条一连使用了8个“应当”的“刚性”措辞——— 

    对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检察院。 

    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应付或不作为。 

    法院对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民行抗诉案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 

    …… 

    “监督与被监督,一个主动一个被动,被监督者的心理能接受吗?” 

    “俗话说,上级管下级,一管一灵,同级之间谈监督,何其难哉!” 

    对于人们的这种担心,赵志建“心里有数”。他说,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和法院等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是有一定的认同的。比如对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十分欢迎,认为这种监督能准确地把握案情,减少错案。有的法官也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对民行案件的监督。 

    这一点记者在采访一些法官时也得到了印证。北京市高级法院的陈法官就表示,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十分必要,这也是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至于对检察建议如何反馈,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政府部门: 有配合移送线索的义务

    “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配合检察机关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中,同样担负着重要职责。”李小娟说。 

    李小娟举例说,决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院建立必要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措施和责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这一点,席文启委员给予高度评价:这个决议同时也对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供了动力和支撑。

    据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介绍,目前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普遍与烟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拓展了立案监督的视野。不过,他也坦言,目前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决议的出台,将为这项工作带来新的发展契机。”慕平对这项工作充满信心。

监督效果:“人大是要见响的”

    “检察机关处处监督别人,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这样的质疑自在情理之中。 

    “人大出台决议,不是出台完了就行了,作了决议是要见响(指要见效果)的。”杜德印笑着说,诉讼监督推进的情况如何,人大会有计划地听取专项报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监督的手段不是一种,而可以多种并用。 

    “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决议有此规定。”李小娟补充说。 

    王子生、吴世雄委员表示,“我们不希望决议变成一纸空文,关键在于落实。”而如何落实对检察机关是个考验,对人大也是个考验,建议开展监督工作的部门要有落实的具体措施,被监督的部门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年度报告中应向人大报告开展诉讼监督的情况。 

    汤维建委员建议,检察机关抓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改变人才结构,尤其是开展民行监督,人才首先要储备好。 

    “明年,人大就有可能适时检查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专门听取法院开展民行审判工作的报告。”杜德印的表态掷地有声。 

    “决议的出台,对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是一种极大的推动。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及时建立制度性规范。”慕平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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