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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官“权力磁场”如何消解

[日期:2008-08-31]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 [字体: ]

 

    在打破干部终身制的大背景下,“谁来监督退休高官”,的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王亚忱案的发生,又给这一问题增添了紧迫性。不过,在笔者看来,退休高官的监督问题,不乏特殊性和规律性,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但却不宜简单地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本质上讲,权力异化、缺乏监督或监督虚置、违法成本低,是各类官员腐败的共同根源。退休官员腐败往往来源于现任官员腐败。因此,规范现任官员的权力,消除权力腐败空间,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严格规范监督现任官员权力:压缩退休高官“权力磁场”的前提

    就王亚忱案而言,严格规范和监督现任官员权力,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权力行使尚存巨大的寻租空间,权力规范行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虚无或虚置,滥权、乱权甚至违法行使权力现象比较普遍。已经退休多年的“王书记”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他人送入监狱,可以“指鹿为马”将他人企业据为己有。王亚忱案涉及诸多政府部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竟然仅因为“王书记让这么办”就违规为其办理了一些手续。

    那么,为什么这些违法行为都能够顺利实施,没有被社会公众和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呢?显然,这与政府权力行使的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监督缺位有着极密切的关系。既然权力不能在阳光下运行,那么必然藏污纳垢,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被惩处,给官官相护提供了有利土壤。在王亚忱案中,除了其几个子女因为触犯刑律而受到惩处,我们还没有看到哪个部门的哪个工作人员,因为滥用权力而受到惩处的报道。权力违法而得不到惩罚,甚至还可以从违法中得利,无异于支持和怂恿这种行动。

    当然,谈到现权寻租,我们也不能不提及王亚忱在位时的权力监督问题。据报道,王亚忱退而不休,在阜新一言九鼎,和他在阜新为官多年、人脉深厚密不可分,也和他儿女身居要位有直接关系。王亚忱在阜新市做了多个机关的“一把手”,亲手培植和提拔了不少的“自己人”,特别是把自己的子女放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位置上。为什么当初王亚忱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插“自己人”,随心所欲地布局自己的家庭势力,首先与现行监督制度面对高官时的“软骨症”不无关系。

    二是地方高官特别是“一把手”,在缺乏有效监督的同时,毫无限制地在一地长期任职,有利于其安插“亲信”,营造人脉关系,助长了其飞扬跋扈、说一不二的气焰,给本来就薄弱的监督带来更大难度。事实上,王亚忱的子女身居阜新市政法部门要职的便利,恰恰成就了与其父的利益共同体,也为王家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提供了条件。

    三是我国对官员权力的监督还缺乏一套釜底抽薪的制度,这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为没有这一制度,所以我们无法掌握官员财产的来源及其增减,致使腐败官员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的财产无法被及时发现并制止,必然助长权力寻租之风。而在法治健全的国家,这方面的制度是非常完备的。比如在美国,1965年颁布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这就使官员的不当利益无处遁形,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而反观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受困于无兜底制度,也使个别贪官敛财肆无忌惮。

    总之,高官退休后,“人走茶不凉”,主要是我们还没有把现任官员的权力行使规范好、监督好,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真空。将现权腐败压到最低限度,才能最有效地压缩退休高官的“权力磁场”。

  治本之策:完善退休官员从业限制制度,充分消解“权力磁场”

    不可否认,规范官员权力行使,增强其抗干扰能力,是防止退休高官利用“权力余威”,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重要环境因素。换句话说,如果现任官员都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拒绝私情,违法必究,就会在退休高官与现任官员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有效减少退休高官腐败。但这多少带有理想化的成分。因此,防止退休高官腐败,不仅要从现任官员处着手,而且还要切实约束退休官员的腐败欲望。最佳方式就是建立健全退休官员从业限制制度,让不同级别的高官在退休后受到与其权力范围相适应的从业限制,以充分消解“权力磁场”。

    在这一点上,《公务员法》已有相关规定。但仔细研究后就会发现,《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有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不仅由于对象范围不明,无法规范像王亚忱这样的“一把手”退休高官,也因为执法主体的弱势而无法将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显然,法律条款并没有专门针对地方“一把手”官员进行从业限制,现有法规很难适用于类似王亚忱的大批退休高官。因为对这些官员来说,我们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相关规定必然形同虚设。而法律在规定从业限制监督主体的时候,更没有考虑到纠正退休官员违法从业工作的艰巨性。让“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让人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这似乎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性质上说,这已不是官员任用不当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必须由政府监察机构甚至是法律监督机关来具体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给王亚忱之流的退休高官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退休官员从业限制制度,扩大从业限制的范围,合理确定执法监督主体,从而避免类似腐败案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李克杰为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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