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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30年的回顾和展望(上)

[日期:2008-08-2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孝清 [字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孝清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3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30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不断繁荣、渐趋完善的30年。值此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之际,回顾检察理论研究的历程,盘点成绩,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对于进一步繁荣我国检察理论,促进我国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历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是伴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而重新起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回顾这30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重新起步阶段(1978-1988)

  这一阶段,我国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公开审判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同时,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历程。全国人大修改了宪法(1978),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1979)。尔后,针对改革开放后在思想战线、经济领域、社会秩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先后部署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这一大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迅速全面恢复,并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开展了各项工作。这一时期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在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王桂五同志在政法系统率先发表的《政法战线也要冲破禁区》(1978)一文,标志着政法系统拨乱反正的开始。尔后,一些文章针对所谓法律监督是“矛头对内”、“找岔子”、“束缚专政手脚”、“干扰对敌斗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向党闹独立性”、“以法抗党”,检察机关上级领导下级是“排斥党的领导”等错误观点,在理论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并从国家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这两个层面论述了法律监督的地位和功能,论证了法律监督与人民民主专政、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统一性。

  2.围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进行应用研究。在法条理解、罪名适用、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等方面涌现了一批成果。

  3.检察理论开始了系统化的进程,检察学开始破土。1982年,王桂五的《人民检察制度概论》出版,该书阐述了检察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分析了建国后检察工作“三起三落”的经验教训,是检察制度理论的奠基之作。1984年,王洪俊教授率先在西南政法学院开设了检察学课程。1985年,傅宽芝的《检察机关比较研究》在《法学研究》发表。1986年,沈阳市检察学会和市检察院在沈阳市召开了“检察学理论研究问题座谈会”,专门就建立检察学的理论根据、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检察学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会后编印的《检察学研究论集》编入了王桂五、孙国华、王洪俊、王舜华、徐益初、黎国智、任振铎、王然冀等专家、学者论证检察学的文章,这是检察学拟制阶段代表性的论著。1987年至1988年,李士英主编的《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出版、柯汉民的《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探讨》、张?|的《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徐益初的《论全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丁慕英、袁其国的《检察机关实行民事诉讼监督几个问题的探讨》先后出版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为了满足检察人员培训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检察业务教程》(1988)和《检察业务概论》(1989)相继出版。

  (二)发展深化阶段(1988-1998)

  这一阶段,我国经济领域在经历治理整顿后,随着小平同志南方讲话的发表进入了新一轮高速发展期;思想政治领域在经历1989年“六?四”风波后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同时,针对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明显增多的实际,加大了打击力度;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了检察官法(1995),修订了刑事诉讼法(1996)和刑法(1997),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在这一大背景下,检察工作的显著特点是把反贪污贿赂摆到了突出位置,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并取得了巨大成绩。其间,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举报中心”和反贪污贿赂局,“两高”于1989年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高检院还于1995年在北京主办了国际反贪污大会,交流各国反贪污经验。这一阶段检察理论研究得到了发展和深化,其特点是:

  1.加强了理论研究和宣传的组织建设。1988年成立了中国检察学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1989年创办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成立了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后改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创办了《中国检察报》(后改名为《检察日报》)。

  2.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学的研究更加系统。赵登举等主编的《检察学》(1988)、王然冀主编的《当代中国检察学》(1989)、周其华著的《中国检察学》(1998)、张穹、谭世贵著的《检察制度比较研究》(1990)、孙谦主编的《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90)和《职务犯罪监督论》(1994)、张培田著的《中国检察制度考论》(1997)相继出版。高检院组织编写了一套《检察业务系列教材》,共14部,分别由梁国庆、曾宪义、程荣斌、索维东、柯汉民、程味秋、张凤阁等一批领导同志或专家主编,成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系统的学科群。王桂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1992),在我国检察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王桂五还组织翻译出版了《外国检察制度丛书》,分别介绍了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日本、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检察制度,为开拓视野,了解外国检察制度,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成果提供了便利。

  3.加强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业务和适用法律的研究,保证了把反贪污贿赂作为检察工作重点的需要。

  4.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改和适用的研究。修改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在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转变、出庭公诉适应庭审制度改革、不起诉的理解和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罪名的理解和适用等方面,产生了一批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加强提高阶段(1998-2008)

  这一阶段,大力加强了党的理论建设,在对邓小平理论加以系统的概括、阐述之后,党中央又先后提出了“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重要思想。经济领域深入进行了国有企业改革。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在法治和政法工作方面,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党中央于2004年部署了司法体制改革,2006年5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在这一大背景下,检察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中央政法委着手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和2005年第一次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之后,检察理论研究进入了全面加强期。这一阶段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在研究内容上,除研究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外,重点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学的学科建设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司法体制改革研究方面,针对一些人对检察制度的质疑特别是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批捕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解释权的主张,以及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观点,着重就设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合理性和优越性,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政体下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解释权与法律监督的一致性,检察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的必要性,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质疑、否定我国检察制度的观点作了有理有据的回应。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方面,着重就刑事诉讼中充实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手段、细化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刚性、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和手段、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范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定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以及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级、民事执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在检察学学科建设研究方面,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于2007年11月在上海召开了“检察学理论体系学术研讨会”,会议围绕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地位、基本框架、基本范畴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讨,会后出版了《检察学的学科建设》论文集,书中收入了樊崇义、龙宗智、谢鹏程、张培田等专家学者的论文。这次研讨会标志着在高检院领导下检察学研究的再次发动。

  2.在研究工作的管理上,把检察理论研究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加强了组织领导。如加强工作部署,每年召开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并对理论研究工作提出要求。其中,2005年还召开了首次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贾春旺检察长就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检察理论研究的任务、原则和措施等问题作了长篇讲话。该讲话成了高检院抓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成立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作为协助党组抓这项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拨出专款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建立年会制、课题制、论坛、专题研讨等理论研究平台和考评、激励机制;加强与法学界交流、合作;建设理论研究队伍,建立人才库,评选研究类的检察业务专家等等。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规定,如《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1999)、《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2003)、《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05)、《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2006)、《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5)、《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2005)、《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2006)等等。多数地方检察院也参照高检院的做法规定了本地的制度,从而极大地调动了检察系统内外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

  3.在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不仅数量大幅度增加,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而且产生了一批有较高质量和较大影响的成果。2000年,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龙宗智、朱孝清、姜伟、陈兴良、宋英辉、何家弘、杨立新、于萍等专家、学者分别著的《检察制度教程》、《检察机关侦查教程》、《公诉制度教程》、《刑法理念导读》、《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检察证据实用教程》、《民事行政检察教程》、《检察官管理制度教程》等用于高级检察官培训的系列教材,是当时最高水平的检察教材,标志着对中国检察制度学科研究的深化。特别是此后涌现的一批关于检察制度的论著,在法学界、法律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如贾春旺的《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求是》,2005)、张耕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人民日报》,2008)、陈光中的《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中国法学》,2008)、邱学强的《中国检察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03)、朱孝清的《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孙谦的《中国的检察改革》(《法学研究》,2003)和由其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论纲》(2004)、张智辉的《法律监督三辨析》(《中国法学》,2003)、《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2002)和《检察权研究》(2007)、石少侠的《检察权论纲》(2006)、韩大元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2006)、万春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8)、陈正云的《法律监督与检察职能改革》(《法学研究》,2008)、甄贞等的《法律监督原论》(2007)等等。这些论著在传承检察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创新,深入论证了检察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检察理论向纵深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纵观上述三个阶段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来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1)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伟大实践互动开展。(2)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法制建设进程、围绕坚持、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围绕检察机关重点工作和领导决策进行。(3)致力于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怎样发展完善这一制度以及怎样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等一系列重大而基本的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4)经历了并继续经历着工作管理由自发到有组织有领导、工作机制和措施由零星到系统、研究视野由部门到国家全局乃至世界、研究方式由检察机关封闭式研究到检察机关与法学界相结合开放式研究、研究成果由偏重数量到数量、质量、效果并重更注重质量与效果的转变。

  二、成效

  30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坚持、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立法,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对检察事业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至1998年的20年间,全国共出版检察理论著作120多部,发表论文8000余篇。2003年以来的5年间,全国检察人员共发表检察理论文章12528篇,出版检察理论专著87部。1998年至2008年的10年间,高检院共立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255个;召开了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共收到征文5397篇;举办了三届高级检察官论坛和一系列理论研讨会。高检院自2000年建立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和2006年建立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制度以来,分别对718项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和88项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给予了奖励。

  (二)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怎样发展、完善这个制度和深入开展检察工作的问题

  1.揭示特质,基本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制度本质上,检察制度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在权力来源上,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并列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职责任务上,人民检察院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在职权配置上,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在职权行使上,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职权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在组织体制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决策机制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它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并赋予其一系列具体职能,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必要的手段;它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并列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活动,这就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并接受同级人大监督。这既有利于检察机关整合全国资源,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迅速灵敏、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有效地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坚持人民属性,实现执法为民;它实行检察长领导与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这既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又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保证重大决策的慎重和正确。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

  2.阐释原理,基本回答了为什么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我国检察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对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等为理论基础,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首先,建立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宪政制度下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必然要求。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通过党派对立竞争和“三权分立”来实现权力制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由其产生的诸权力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宏观的监督和对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而不可能是经常的具体的监督,这就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国家权力运行中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和有关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其次,建立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国情下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监督即护法是保障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也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治、等级、特权思想和重权轻法、重言轻法、重情轻法的观念至今仍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轻视规则、注重“关系”、讲究“变通”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盛行,加上经济文化不发达且发展很不平衡,以及实际存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都会严重侵蚀国家法治的肌体,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必须设立专司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再次,建立这一制度是总结我国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我国检察机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乃至整个国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建国后近60年的经验教训说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所造成的恶果就是生动例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和全国人民在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认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纷纷要求并最终决定重新设立检察机关。总之,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说,“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于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3.探求规律,基本回答了怎样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怎样深入开展检察工作。要发展、完善检察制度,深入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警惕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和检察模式来评判、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检察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确保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必须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得到满足;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保证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必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人员的头脑,确保检察队伍建设这一根本得到加强。

  (三)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系统化的理论,其基本内容包括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检察制度原理、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检察权理论、检察活动理论、检察管理理论等方面。检察制度发展史理论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揭示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规律、明确当今检察制度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的理论,它是检察制度的历史性基础;检察制度原理是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地位、功能、价值、法律监督理论基础和历史必然性的理论,它是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石;检察机关组织结构理论是关于检察机关的设置、领导体制、检察官制度等问题的理论,它研究的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检察权理论是关于检察权配置的原理、检察权的性质、特征、构成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它研究的是检察制度的核心;检察活动理论是关于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理论,它研究的是检察权的运行;检察管理理论是关于检察业务管理、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的特点和规律的理论,它研究的是检察权的协调与保障。上述几个方面的理论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民族性、综合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这个理论体系是科学的,它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以检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在中国检察领域的具体化;这个理论体系是民族的,它根植于中华民族沃土和国情,既继承了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精华,又借鉴了世界优秀的司法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司法制度相适应;这个理论体系是综合的,它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但又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有密切的联系,是以法学为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的科学;这个理论体系是开放的,它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开放包容的气度,充分吸收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在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中不断积累理论新成果,开拓理论新境界,从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四)指导和促进了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服务,这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目的。30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职能不断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领域;检察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先后组建了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等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一些地区设置了派出检察院;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内部制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务公开、检务督察、专家咨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执法规范化、检察工作一体化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促进了执法的规范、透明和公正;各项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使法律监督由“软”变“硬”,促进了法律监督全面加强和法律监督权威的树立;检察队伍建设不断进步,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巩固和加强;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增加。这一切,都包含了检察理论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支持。

  (五)促进和完善了立法

  围绕立法进行研究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了一大批法律,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很多法律的草拟、论证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研究或主动开展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或修改意见。特别是对与检察机关关系密切的法律,如立法法、监督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检察官法、监狱法、律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引渡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修订中,检察机关都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及其理由。这些意见、建议大多被立法机关采纳,从而为国家和地方立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六)赢得了法学界对检察事业的理解、支持,借鉴了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30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倡导检察理论研究“融入法学界,加强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采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互派人员挂职,共建教学科研基地,共同举办各类研讨会与论坛,合作研究课题,在高等院校开设检察课程,鼓励和支持检察人员在法学会任职、参加法学界学术活动和科研成果评奖等措施,与法学界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66名法学专家、学者在检察机关兼任领导职务,其中北京市就有16名;2007年,全国有18个省(区、市)选派了59名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有258名检察官到高等院校任兼职教授,有61名检察官在全国多所高等院校开设检察课程,其中北京市检察院已在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开课;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共建教学科研基地125个。有20个省级检察院与法学专家共同承担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在近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招标的233个课题中,有137个课题系法学专家单独或与检察人员共同申报的,占课题总数的58.8%,其中法学专家单独作为课题负责人的有85个,占36.5%。高检院目前在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担任领导职务的有36人,其中担任会长、副会长的有13人(该数据不包括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任职的人数)。上述交流合作活动,对于检察机关与法学界之间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建立感情、深化友谊,对于优化检察理论研究环境,赢得法学界对检察事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和检察人员素质,都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还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考察互访、参加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举办专题性国际研讨会等形式,了解外国司法、检察制度,开展学术交流,汲取文明成果,借鉴有益经验,开阔理论视野,促进了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发展、完善。

  (七)提高了检察人员素质

  检察工作的监督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大多是领导干部或熟悉法律的执法司法人员,这就需要检察人员有很好的政治素质、很高的法律水平、很强的业务能力。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因为理论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检察人员,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指导工作,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明辨是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检察理论研究促使检察人员学习相关知识,掌握正确理论,探求工作规律,加强调查研究,破解工作难题,从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此外,检察理论研究对于培养检察人员不畏艰难、奋力探索的精神,对于引领良好风气,培养高雅志趣,增强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自觉性,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八)积累了丰富的检察理论研究经验

  30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使我们深切地体会到,要繁荣检察理论,就必须把它作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开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从中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司法文明成果;必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开拓理论新境界,取得新成果;必须建立、完善研究平台和机制,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广泛深入开展;必须内外结合,专兼结合,建立宏大的检察理论研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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