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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集团原董事长王效金受审

[日期:2008-07-2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吴贻伙 王绍智 王红旗 [字体: ]

7月24日电本报多次报道的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亳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王效金(副厅级)受贿一案,今天在该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由于王效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不反悔、不赖账、不翻供”,整个庭审进行得比较顺利,到下午5点多钟即告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从上午8点半正式开始,当从公众视野消失了一年多的王效金被带上法庭时,旁听人员注意到,他今天的精神状态较好,只是显得比以前要消瘦一些。上午主要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多达14页的起诉书,指控王效金在担任亳县古井酒厂厂长、亳州古井酒厂厂长、古井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四川省君乐酒厂厂长李宗义等20名行贿人在原材料采购、广告业务承揽、合股经营、企业收购、货款支付、经营代理等方面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贿赂共计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万多元、港币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1998年5月,李宗义和王效金达成口头协议,根据君乐酒厂向古井集团供应的散酒数量,按每吨提人民币500元好处费给王效金。李宗义还同王效金约定:计提的好处费折算成美元先放在李宗义处,王效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拿去,李每年向王报一次账。从1998年至2006年12月,李宗义累计提给王效金好处费共计美元55万多元,李宗义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均作了记录。在下午进行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这55万多美元构不构成受贿问题上。辩方和王效金都提出,这笔钱没有拿到手,没有取得实际的支配权,因此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从此笔受贿的主观故意和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方面对此进行了反驳。

  整个庭审期间,王效金基本放弃了辩解和自我辩护,说得最多的就是五个字:“属实”和“无异议”。据有关人员介绍,在开庭审理前,王效金就告诉自己的辩护律师在庭上不要讲自己过去的功劳,不要就指控事实部分进行辩护。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效金表达了自己的忏悔之意。他说,20年来,党和政府给了他很多荣誉,然而他却没能把握好自己,陷入了拜金主义的深渊,他感到“对不起古井,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党和国家”,一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他希望那些国企同行们能够从他身上吸取教训,用好权,慎用权,同时也希望上级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掌门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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