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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破茧:湖南省政府给自己“设套”

[日期:2008-06-0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4月18日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14日上午,应长沙市长张剑飞之邀,退休干部李业勤等50名长沙市民,出席市长办公会议。

    “市场建在哪里,你们最有发言权!”近3个小时的“农贸市场提质工程”现场办公会,张剑飞自始至

终认真倾听。

    邀请市民参加政府办公会议,在长沙市乃至湖南省,还是一件新鲜事。而往后,这将成为政府办理某些事项的一道法定程序。

    4月18日,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第222号政府令,公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0月1日起《规定》正式实施。

    有专家认为,在行政序方面,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条例,但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湖南省率先出台行政程序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说填补了法律空白,对全国性立法也将提供经验。

  让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

    历时1年多,首部行政程序地方政府规章通过

    2006年最后几天,湖南决策层像往年一样,闭门谢客,召开一年一度的经济工作务虚会议。会上,大家关注最多的是发展环境问题,议论最多的是“公共权力部门化”。

    听了大家的发言,法律专业毕业的省长周强陷入了沉思。会后,他就依法行政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深感因缺乏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导致政府行政行为不仅普遍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且出现大量滥用权力、失职渎职问题。

    为此,周强特邀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牵头组成专家组,责令省政府法制办成立立法工作小组,从行政决策、行政效率、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行政程序建设中亟须解决的63个问题,并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程序义务”为立法思路,起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今年2月,五易其稿的《规定(草案)》出炉,2月18日在湖南日报等媒体全文公布。据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介绍,该草案公布以来,省法制办收到意见和建议700多条。

    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意见和建议后,草案又进行了246处修改,4月9日,《规定》在湖南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上审议通过。至此,历时1年多的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终于破茧。

    《规定》分10章,具体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共计178条。

  从各个方面扩大公众参与

    解决当前行政管理与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

    《规定(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加大行政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公正执法,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健全听证规则,防止听证走过场;行政问责到位,以及如何保证贯彻实施、落到实处等方面。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贺安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行政程序规定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在解决当前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他认为,《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可望在以下六大方面收到实效:

    ――解决行政决策的随意性问题,使重大行政决策告别“三拍”――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上“三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防止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

    ――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管理,解决“红头文件”过多过滥,违法乱设收费、许可,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的发生。

    ――解决行政管理中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阳光行政,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

    ――从各个方面扩大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让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保障民主,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在促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方面迈出一大步。

    ――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尤其是能够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缓作为的问题,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政府给自己“设套”立规矩

    公务员将更明确地认识到程序义务是法定义务

    在城里违章停车,一旦被城管盯上,挨罚没商量。《规定》实施后,城管执法人员就不能开罚款通知单,只能开陈述通知单;接受行政处罚前,还必须给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规定》就诸如此类的行政执法行为,都详细规定了程序。

    对此,社会反响热烈。有长沙市民说,以前是政府定制度让老百姓遵守,现在是政府给自己“设套”立规矩。在“红网”论坛上,有网民留言,行政程序公开,是政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正廉洁、科学行政的保证。

    《规定》实施后,政府部门的行为处事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贺安杰认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将更明确地认识到程序义务是法定义务。程序违法和违反实体法一样,要严格承担责任。而且,行政工作会更加主动、更加积极,而且会更加尊重民意。“行政程序规定赋予了群众更多的参与权。行政机关要善于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要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尊重民意,而不能以简单、武断的方式来处理行政事务。”

    “同时,行政机关要更自觉地接受监督。”贺安杰说,《规定》实施后,政府的行政将更加公开、透明,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各项管理活动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运行,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会更加有力。 (记者 周立耘)

    【链接】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摘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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