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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湘波 谭丰华:用制度遏制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

[日期:2007-12-2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字体: ]

  商业贿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交易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相关权利通过一定途径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主要交易模式有企业并购、企业出售、经营管理权变更。由于涉及多个权力、权利、利益主体,它常常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易发领域。其中,国有产权的出让方、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的最终受让方、接受产权交易委托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和产权交易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且给予或收受财物和其他利益具有“双向性”特征,即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实施商业行贿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商业受贿的主体。

  发生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目的是企图通过贿赂权力主体以低成本获取高收益。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为了以低价取得企业股权,花费近400万元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贿,将国有股权变成个人股权;沈阳市真空设备厂原厂长孔某向主管审批的负责人行贿3万元,使其通过虚增账外负债654万元得以被确认,并实现了低价购买;某工程机械厂厂长通过向某中介机构评估人员行贿,从而将本应列入评估范围的3000余万元资产不作评估,企业净资产为负值,使应为4000余万元净资产的企业被原领导人“一元钱”买断。触目惊心的商业贿赂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让人痛心疾首。

  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制度漏洞

  国有产权交易成为商业贿赂的易发领域,主要原因是制度漏洞。

  在交易程序方面,由于没有严格严密的审批程序,导致相关主体擅自批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或在受让人条件选择上人为抬高准入门槛,甚至为个别受让人“量身定做”;或在信息发布上,故意缩短信息披露时间,并以不引人注意的方式排斥其他受让人。由于相关制度的缺陷,使企业内部管理层有机会向权力主体行贿,实现暗箱操作;使受让方有机会直接贿赂出让方,恶意串通;使相关主体有机会贿赂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以操纵交易进程,以表面合法的程序达到非法交易之目的。由于制度漏洞的存在,国有产权有可能不进入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脱离管理机构和市场的监督。

  此外,由于相关政策配套和制度建设滞后,在企业产权交易审批中,上级主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力空间,特别是有些职能部门不作为,不严格审批程序,草率行事,为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监督惩罚制度方面,缺少监督。一是相关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低效,在某些交易环节中审查不严、执行不力;二是社会监督的途径缺乏,为相关主体提供了实施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创设制度实现制约

  为了保证国有产权的合法顺利流通,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制度建设来反商业贿赂,主要应针对以下几个主体进行制度的创设并实现制约:

  第一,对出让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规范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建立严密的操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规则。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对交易市场。努力实现统一的监管制度、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贯彻落实严密的监管制度、规范的交易制度和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杜绝场外交易行为。培育健康的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提供市场化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对受让方。严格审查企业购买人资格。从实际操作上看,一些企业的出让者和购买者为同一人,企业经营者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低价获得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应完善限制企业法人代表收购企业的规定,对那些转制前已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的原法人代表必须进行限制。对其他购买人的资格审查,也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对行政权力部门。首先应当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层面着手,自上而下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细化转让程序的操作制度。随着企业转制和产权交易工作的不断深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强化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同时,还要加强对产权交易中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制约,合理确定权力的范围和责任,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第五,对监督者。将严格的监督贯穿于产权交易的全过程,推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堵塞各种漏洞,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制约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认真审核把关,形成监督合力。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制度,拓宽监管渠道,动用社会力量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在监督的基础上,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瞒报、虚报资产的经营者,对弄虚作假、作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和责任人,对徇私舞弊的评标人,对未按规定严格把关的责任人都要严肃查处,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

  治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并逐步建立更加完善和严密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以构建严防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体系。

(本文原载于《检察日报》,田湘波,系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谭丰华,系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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