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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门立法常态化防治部门利益法制化

[日期:2008-04-2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治国 [字体: ]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广为世人诟病的腐败现象。今后,这种腐败现象可能会得到有效遏制,因为它有了一个天敌——开门立法常态化。

4月20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同一天,据新华社发布消息说,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也明确:“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般都予以公开”、“原则上都要公布”——如此刚性的措辞意味着,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不公开不公布只是例外。由此,我国立法工作在经过近年来几次探索性公布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后,将步入开门立法常态化新阶段。

开门立法常态化的意义重大,如可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好立法工作,可以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可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等等。而它对有效防治腐败尤其是防治“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作用也不容忽视。

有专家早就指出,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问题。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往往由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先行起草(至于部门规章就更是自己制定、自己执行了),再通过一定的程序,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由执行部门先行草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难免出现一些部门通过立法方式为自己“争权夺利”的情况,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腐败现象的发生。当前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履行中,一些行政部门存在的“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没利的谁都不愿管”问题,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都和“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有一定的关系。

在依法治国步伐加快,“法无明确授权不能为”的行政执法原则已深入人心的今天,遏制行政机关、执法部门“争权夺利”情况的发生,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立法环节做起。开门立法常态化,就是一种防治“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的有效手段。经常公开公布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不仅可以做到立法的集思广益,以民主立法促进科学立法,而且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中规定的执行机关的权力“晒出来”,方便人民群众监督立法工作和政府工作。如果有些部门企图在立法时将自己的私利与权力挂钩,群众是不难洞察到的,也是不会答应的,这样的法当然也很难通过。

立良法是执好法的前提,开门立法是立良法的保障,而开门立法常态化无疑为防治某些部门利用法律法规授权谋取部门私利建立起一种长效的反腐机制,我们没有理由不为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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