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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遏制公共资源商业化的利益冲动

[日期:2008-03-22]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汉应民 [字体: ]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拍卖冠名权。拍卖方表示,此次拍卖所得用于大桥维护和管理。但是山东省地名研究所主任李炳印指出,黄河大桥从1984年开始收费至今,通过拍卖冠名权来维持大桥运行的观点不攻自破。此事在济南市民中引起激烈争议。(3月18 日大河网)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车水马龙,如果以某某单位名称或者品牌名称命名,自然是一个活广告。管理者可以从大桥商业化冠名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冠名方可以获得不错的宣传效果,似乎是一个双赢的结局。但是公共设施冠名过分商业化,甚至与地名脱钩,除了给管理部门制造利润外,也会给市民造成不方便、不习惯。

    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它都是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的,有着约定俗成的特点。就拿济南黄河大桥来说,该桥1982年通车,至今已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它不仅是济南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还被列为“泉城十大景观”之一,在网上被介绍给八方宾朋,属于城市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十年动乱期间,许多城市的地名被恣意乱改,什么反帝路反修巷,什么红色大道造反广场,不仅给地名管理造成混乱,给公众生活带来不便,而且割裂了城市文化的传承。而今天,只为了一些钞票,就随意把一座在当地人民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的大桥改名换姓,可以说完全是当年那种荒唐行为的“财迷版”重演。

    不仅如此,包括大桥名称在内的地名,属于公共社会资源。尤其作为当地标志性建筑物存在数十年的桥梁,其内在魅力与历史渊源远非单位名称或者商家品牌所能承载的。它的名称如果必须变动,这个权力也属于人民而不是某个部门。管理部门为了利益诉求,强迫百姓改变约定俗成的称呼,是野蛮剥夺了公众对管理公共资源的参与权!在笔者看来,作为大型公共设施的黄河大桥冠名权被拍卖,实际上是在挑战公共资源管理底线,明显违反公共服务宗旨。

    其实,不仅是桥梁名称商业化,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打着经营城市、管理城市的幌子,拍卖城市公共资源,出让公共设施经营权,趁机创收敛财的例子并不少见。在这个过程中中箭落马的官员也不在少数。某些管理部门为何如此热衷出售公共资源呢?当然,利益冲动是重要原因。但究其本原,这实际上也是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百姓被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的结果。而且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只要官员不在其过程中腐败落网,随意处置公共资源的事情,除了媒体曝光、老百姓谴责外,政府部门违规成本几近于零。笔者以为,要遏制住部分管理者“经营”公共资源的利益冲动,还得用法律制度给他们戴上紧箍咒,让他们为见利忘民的行为支付一点成本才行。(汉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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