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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贪官丈夫数百万赃款 女贪官罗静虹获刑

[日期:2008-03-15]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 [字体: ]

被告人罗静虹(前左)在法庭上。资料图片:重庆市五中院提供图片

市侨联原主席罗静虹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昨日在市五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静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至2005年,被告人罗静虹担任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两次收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88元。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罗静虹的丈夫王政(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66万余元,部分受贿现金拿回家中。罗静虹明知王政拿回家的赃款却用于投资理财。得知王政被纪检监察部门“两规”审查,她转移了家中的28万元人民币、13389美元、7070港币、1610欧元以及两间商铺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其中一间商铺的租赁合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以及收益共计403.5696万元人民币、38389美元、15610欧元、7070港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静虹在担任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488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静虹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静虹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罗静虹案具有标本意义

重庆检察机关对罗静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依据的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据知,对贪官家属帮助贪官转移、隐匿犯罪所得以此罪名提起公诉,这在全国是第一次,对于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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