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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新视野:制度反腐,剑指腐败深水区

[日期:2008-03-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字体: ]

 

   “上海社保案还没有结案,还会继续进行查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今天(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6年,在上海社保案中,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落马。这是过去5年被查处的35个省部级高官之一。

    2008年3月1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高检立案侦查省部级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 930人。

    “中央反腐败的决心是非常坚决的,不仅要铲除腐败,还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姜建初说。

    中央党校教授林 表示,实际上,从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我们党反腐败的路线就非常清晰了,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他说,“提出这个方针,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35名省部级高官落马的背后

    2006年,京津沪三地都有高官落马。

    郑筱萸,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他手中的权力关乎13亿国人的用药安全。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郑筱萸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家属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辜负了人民的重托……

    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查处陈良宇、郑筱萸、杜世成、邱晓华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权威资料统计表明,20世纪80年代,全国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只有两人,违法犯罪的经济数额为几千元到两万多元; 90年代上升为15人。2000年至200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70人以上,其人案数额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这一趋势令人担忧。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极少数高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人位高权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一些领导干部甚至充当了黑社会的保护伞。春旺在3月10日的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人。”

    “抓大不等于放小。”姜建初说,抓大案要案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影响大,危害也大。查办一个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的大案,就能给国家挽回一定的损失。抓了一些违法乱纪的高官,会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

    姜建初强调,“这里没有抓大放小的意思。检察机关对于小案仍然是一直在办理的。”

    郑筱萸案、上海社保案暴露出对“一把手”监督缺位,“一枝笔”现象仍没能得到根治。

    姜建初认为,上述大要案暴露出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一把手”敢不敢监督、能不能监督、受不受监督。“你得有一个让人敢于监督的社会氛围。如果每个人办事都不送礼了,敢于直言,监督腐败的社会氛围就树立起来了。”

    “当然,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理想目标,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

    比如现在,想进政府机关工作的人不用再托人送礼了。因为实行了严格的公务员考试,考试通不过,送礼也没用。”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成为反腐败的战士。从自己做起,不送礼、不行贿,发现腐败迹象马上举报。”姜建初说。

    反商业贿赂挺进腐败高发区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购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包括直接给付现金、实物;假借一些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广告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此外,还有不为外界所知的“软回扣”和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贾春旺在3月10日的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34.2亿多元。

    这些案件,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大都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报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

    引起官方高层关注的是,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败坏商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的温床。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甚至将商业贿赂描述为“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2006年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抓得紧而又紧”。

    2007年6月,由22个部门组成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8月,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通报了10起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商业贿赂大要案。在这10起大要案中,11名厅级干部被处分,36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被判刑。

    “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竞争的加剧,国(境)外公司在我国内地行贿问题还将日益突出,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贾春旺称。

    反腐向构筑惩防并举的制度体系迈进

    2007年9月13日,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这一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由当时新任监察部部长马马文兼任首任局长。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国家成立预防腐败局,表明我国在反腐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弥补了过去的空白”,有助于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刘春认为,十六大以来,我国在反腐工作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首先最明显的就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其次是党员的规范性建设,包括党员条例、党员监督条例、党内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都更加规范了。再有,就是在监督制度上,强化了监督机构的职能和职权。

    按照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是大案,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为要案这一标准,检察机关5年来查处大要案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1%和6.5%。

    “这说明了检察机关反腐败,惩治腐败的力度在不断加强。”姜建初说。

    2005年,造成120余名矿工死亡的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

    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认识了矿主曾云高。当天中午,为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元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3次给胡建昌送上同样的“信封”。胡建昌的落马,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8·7”矿难功不可没。检察官的身影同样出现2007年有关部门对山西黑砖窑的查处上。

    姜建初透露,检察系统已经与安监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工作机制。当前,检察机关正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干部的查处。“山西的黑砖窑,我们查处了背后的有关渎职案件。深圳南山大火案,检察机关就参与调查小组,我们同样是第一时间介入。”

    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正向制度化迈进,变事后惩治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记者 何春中 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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