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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郴州“三玩市长”雷渊利终审被判20年

[日期:2008-02-22]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梁建军 曾妍 刘怡斌 [字体: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渊利听判

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渊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请托人经手所送财物671.017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侵吞公款共计18.7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中,雷渊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诉人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红网 梁建军 曾妍 刘怡斌)

“三玩市长”

雷渊利,原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窗事发后,他在一封“忏悔”信中说,“人家背后议论我是‘玩权、玩钱、玩女人’的‘三玩’干部,我认为名副其实。”因此被称为“三玩市长”。(资料: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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