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持干股白赚110多万元 一原矿长夫妇受贿齐入狱

[日期:2007-08-0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字体: ]

7月1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市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高力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腊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的赃款45万余元和赃物两间住房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为两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

    1951年出生的高力初是湖南安化人,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其头脑活络,管理有方,上世纪90年代在矿产资源行情看涨时,他带领全矿400多名职工创造了很好的业绩。但也正是因为头脑太活络,1995年12月,高力初因受贿罪被安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因此丢掉曾经担任10多年之久的廖家坪锑钨矿矿长职务。2001年,市场上矿产资源的价格下降,廖家坪锑钨矿的经营不容乐观。当年10月,有关部门再次任命高力初为廖家坪锑钨矿矿长。2006年9月30日,高力初再次因涉嫌受贿被安化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高力初之妻罗腊梅是安化县某水泥厂的退休职工。2006年10月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今年6月26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对高力初夫妇涉嫌受贿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益阳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06年4月,高力初利用担任廖家坪锑钨矿矿长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妻罗腊梅先后收受该矿八宝山工区承包人李军(另案处理)及合伙人刘善安(另案处理)以干股分红名义送给的现金4.88万元、存折55万元、长沙市某写字楼两间住房,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高力初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贿赂2.1万元。同时检察机关指出:案发后,高力初主动供述了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

    2001年12月,廖家坪锑钨矿决定将该矿八宝山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投标,职工李军以向该矿上交1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了合同。李军与另一合伙人刘善安成为两大股东。

    法院审理查明,八宝山工区正式开工后,罗腊梅找刘善安要求入股。刘善安与李军商量后,认为罗腊梅是矿长的妻子,以后承包方面许多事还要矿长“关照”,所以同意罗腊梅投入10万元干股在刘善安的名下。罗腊梅指使小女儿高某向刘善安打一张10万元的借条,刘善安出具了一张收到股金10万元的收条。罗腊梅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高力初。在李军出资40万元、刘善安出资60万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按110万元进行分红的合伙协议。就这样,罗腊梅在没出一分钱情况下,成为八宝山工区的股东之一。

    2003年1月,罗腊梅的10万元干股分红5万元。对法律规定颇为“熟悉”的刘善安知道,5万元是司法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一个“坎”,便“好心”地扣下利息1200元,只给罗腊梅现金4.88万元。但罗腊梅似乎不领刘善安的“情”,因担心刘善安“嘴巴不稳”将其入干股一事说出去,2003年4月,她将10万元干股转到李军名下,并告知高力初。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05年11月,李军夫妇以分红的名义,先后于2004年8月18日、2005年9月9日等时间,4次在某储蓄所以罗腊梅的名义存入人民币共55万元,罗腊梅均予以收受。2006年4月,李军夫妇又以分红的名义付款54万余元,在长沙购买了两间写字楼住房送给高力初夫妇。高力初予以收受,并以其小女儿高某的名义签订了买房合同。

    (三)

    明知妻子罗腊梅在八宝山工区入有干股,高力初利用矿长的职务之便,大肆为李军等人谋利:2002年1月,高力初违反规定,擅自同意李军、刘善安以应由矿里收取并保管的风险抵押金作质押,帮助二人在某信用社取得贷款57万元;明知李军等人隐瞒销售收入,将本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同意变更为核定基数上交承包款,给廖家坪锑钨矿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004年李军的承包期满后,高力初积极活动,使李军承包期延长一年;2005年7月,高力初又积极为李军续签三年承包合同协调关系。2006年3月,经高力初同意,李军退出承包并将八宝山工区以6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据安化县检察院检察长符大欣介绍,高立初夫妇受贿案最初是由安化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今年4月17日,安化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罗腊梅辩称这些其收入是自己“苦苦经营”的合法收入;高力初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妻子参与经营的事实,也没有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安化县法院将此案移送益阳市中级法院审理。

    符大欣还介绍了一个细节:李军以1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中标后,与邹某、刘善安组成三大股东,100万元股金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后因种种原因,邹某退伙了。邹某证实,罗腊梅提出要“搭股”,刘善安同意,但邹某不同意,为此邹某还到高力初家做罗腊梅的工作。“罗腊梅坚持要搭,当时高力初也在场。”邹某说。

    开庭时罗腊梅辩称自己不是入干股。对此,法院认为,虽然罗腊梅向刘善安出示了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但本案的证据已证实,罗腊梅出具借条只是为了掩盖其入干股的事实,是为了逃避查处而采取的反侦查手段,是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事实上罗腊梅既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过利息。最终法院根据不久前“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收受干股的高氏夫妇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二条对于“收受干股问题”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duxiuer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19 second(s), 4 queries, G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