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锦春任职期间,在郴州有“曾矿长”之称,独揽该市采矿审批权,同时任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组长。因涉嫌受贿罪,二00六年十二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指出,曾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等方面,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一点八四万元人民币。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九百五十二点七二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涉案金额之巨,他被网络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锦春以一审法院判决部分受贿事实认定不当,量刑畸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