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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拒绝受理43个不符合公众参与要求项目

[日期:2007-04-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字体: ]

据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消息,“自20063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环保总局严把受理关,先后对投资额达1600亿元43个项目的环评文件没有受理,确保公众参与环评工作落到实处。”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媒体通报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时说。

潘岳说,未予受理的43个项目中,29个项目涉及火电、化工、交通、煤炭等行业,投资额达1159亿元。截至目前,以上项目中有31个完全落实开展公众参与要求的项目获得批准,有12个项目因公众参与仍不符合要求未予批准。

潘岳说,《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环保总局拒绝受理公众了解信息不充分、参与范围不全面、参与代表性没有保证等不符合公众参与要求项目的环评。在一些重大敏感项目审查中,对公众意见的有效采纳消除了大量环境隐患。如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TDI项目按公众意见调整了安全防护距离,武汉乙烯项目通过召开听证会解决了腐蚀性气体危害环境的问题,华能福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通过公众参与从根本上解决困扰老百姓多年的煤场扬尘扰民问题,南京新苏热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通过公众参与及时反馈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公众参与工作,不断探索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督促企业广泛发布信息,深入听取公众意见,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使环保决策更趋科学合理。而近日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次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为确定一个可操作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环保总局今后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两部《办法》,继续增加环保工作透明度,实现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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